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居高不下,其中不少是因为配偶出轨导致离婚的。不少人在起诉离婚时向出轨的配偶索赔,却因为缺乏证据而未得到法院的支持。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哪些婚外情证据会被法院采纳?雇佣私家侦探搜集配偶婚外情的证据是否可取呢?
不久前,湖南万和律师事务所的李健律师特意为第三者的受害者编写了一本《反第三者自助手册》,在《手册》中对上述问题一一作了解答。
婚外情取证难导致索赔难
5月15日,湘南重镇郴州。天空中飘着小雨,带来阵阵初夏季节罕见的阴冷。28岁的黄芳(化名)很想坚强地面对苏仙区法院的一纸离婚判决,但她没有成功,辛酸和委屈让她泪流满面。
2007年9月,黄芳与丈夫王某奉子成婚。婚后不久,丈夫便有了外遇。一怒之下,黄芳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以“王某在婚后仍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为由,要求王某给予过错赔偿。苏仙区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因为黄芳不能举出丈夫出轨的证据,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她要求过错赔偿的诉讼请求。
面对判决结果,黄芳只能接受。她无奈地表示,结婚后,丈夫经常在深更半夜收发短信,与前任女友藕断丝连。由于有孕在身,黄芳不方便跟踪丈夫,也没想过要保存相关证据,所以才造成了不利于自己的后果。
“黄芳的遭遇并非个案。”长期为婚外情受害者摇旗呐喊的李健律师表示,“‘第三者’如今已经成为社会的毒瘤。但大多数受害者或因法律知识贫乏,或因不愿意将家丑外扬,以至于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鉴于此,李健历时1个多月,根据众多“第三者”受害人的不幸遭遇和自己的诉讼经验,编写出了一本《反第三者自助手册》。“证据是诉讼之王,因此,教会受害人合法有效地搜集配偶出轨的证据是手册的重中之重。”
5类婚外情证据可能被法院采纳
在《反第三者自助手册》中,李健列出了可能被法院采纳的5类婚外情证据。
一是书证。包括配偶与第三者涉及两性暧昧关系的手机短信息;能证明配偶有婚外情的书信。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二是物证。包括第三者馈赠给配偶的私密物件,如手机,衣物等;配偶保管的第三者居住处的钥匙等。
三是视听资料。包括配偶与第三者出双入对的录像;配偶与第三者私密通话的录音;捉奸在床等。
四是证人证言。包括一方写下的“保证书”、“道歉书”;配偶与第三者进出宾馆的证人证言;配偶与第三者肢体亲密的证人证言;配偶当庭表示和第三者交往更加幸福的证言等。此外,夫妻双方的子女包括未成年子女,如果能指认出父母与异性有频繁交往的事实,也可以做证据。
五是鉴定和勘验结论。包括通过亲子鉴定发现配偶与自己的婚生子女非自己血缘子女;配偶与第三者姘居生活现场的勘验等。
谨慎对待私家侦探介入
在该《手册》中,李健指出,受害者在搜集配偶婚外情证据时,要谨慎对待私家侦探介入。
早在1993年,公安部就发布了《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但是不少人因为自己难以搜集婚外情证据,依然悄悄地雇佣私家侦探。需要提醒读者的是,配偶间的监督权只能由配偶自己行使,而不能让渡委托他人行使。若委托他人行使,比如委托给私家侦探行使,就可能会触犯现行法律,侵犯了配偶的隐私权及名誉权等,而且取得的证据也无法得到法院认可。
此外,受害人在针对第三者进行调查时,一定要有所顾及,因为第三者尚是一个与自己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的独立主体,许多权益都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不能随意侵犯。(有需要的读者可致电本报0731—4329697免费索取《反第三者自助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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