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间接追逼他人致死的法律责任
2、执法部门袖手旁观的法律责任
我儿吴研2007年12月16日晚22时许,和朋友在县城商贸广场的KTV歌厅的包厢里唱歌。当时吴某一伙人也刚好在隔壁的包厢里唱歌。
后来因为吴某一方有人骚扰了我儿他们一群人中的一个女同学,双方发生了一定的口角冲突。
没想到冲突升级,在我儿他们没多久结账离开KTV时,吴某居然通过手机喊来20余位手持砍刀的社会闲杂人员前来助威。我儿等人见此情景,只好往城南方向逃串,而吴某等人也一路猛追。
当我儿和朋友两人被吴某等人狂追至桥头供销大楼时,镇派出所所长带着几名干警也赶到了现场,此时吴某等人也将大楼死死围住。
我儿吴研好朋友两人来到大楼五楼后见无路可逃,眼看后面的追杀者已经上楼,于是便躲到五楼一家租住户的厕所里,然后将厕所门反锁起来。
吴某等人追上来后在得知他们两人已经躲进厕所后,他们一边用脚踢打着厕所门,还一边气焰嚣张地骂道:“你们再不出来的话,我们就要砸门了,等抓到你们后我们非砍死你们不可!”而据说在场的几名警察见状,也没有制止,任由他们对厕所门进行狂踢,任由他们漫骂。
在此事持续了几分钟后,仍没见对方要罢休的意思,我儿和朋友只好打破厕所的玻璃窗,一前一后准备俯身顺着水管爬下一楼后逃走。就在爬下来过程中,我儿不幸失足摔死了。
收到此噩耗后,我们一家人可谓痛不欲生,抛开事后发生的诸多更加寒心的事不谈,请问就我儿子的失足死亡,法律是否能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怀化 吴家
法理分析: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 李健律师
1、持刀追逼涉嫌故意伤害
如果当事人叙述属实的话,持刀追逼的为首者及随众者则肯定涉嫌触犯故意伤害罪,只不过出于未遂状态。依据当时的客观情况来看:追逼者参与人数众多,手持器械凶狠、追逼步伐急躁。种种迹象显示追逼者都有追赶上受害者的强烈目的,同时非常迫切希望或者是不反对,和同伙一起对被追逼者用器械进行人身攻击。只不过碍于实际的追逼速度相对落后、而导致目的未遂。综上所述,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的规定,追逼者的一路追逼行为已经符合了刑事犯罪构成的要素,涉嫌触犯了故意伤害罪(未遂)。
2、威胁言语显露杀人动机
之前的持刀追逼,我们只敢保守的推定追逼者为故意伤害罪(未遂)。而在被追逼者躲进厕所后,追逼者不惧对方濒临绝境的本能自卫仍企图破门而入,视闻讯而来的公安人员无存,并且还叫嚣要“砍死”对方。其主观心态此时或许已演变成故意杀人(未遂)的程度了。刑法定罪量刑是强调主观和客观相统一,虽然谁都没有可能去亲自换位感受犯罪嫌疑人当时的思想心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可以依据当事人客观言行正确认定其当时心态,从而给予定罪量刑。因此犯罪嫌疑人的持续追逼行为,从理论上分析已近乎形成意图故意杀人状态了。
3、迫其失足摔死难逃其咎
虽然受害者最终的生理死亡原因不是基于追逼者的刀刃,但是客观死亡原因却直接因为追逼者以生命做威胁,导致受害者在极度恐慌的情况下,不得不选择冒死一搏的翻窗攀爬所促成的。受害者的摔死因此与追逼者有法律上不可分割的因果联系,追逼者因此应为其造成的损害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刑事方面,检控机关可控诉追逼人在威胁过程中,应当预知受害人可能会发生伤亡现象,而放任这种情况发生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民事方面,受害人家属也可以主张人身侵权的过错责任,该民事责任甚至不以刑事责任成立为要件。
4、公安袖手旁观则渎职
《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由此可见“公安”二字的基本书面意义就是“维护公共治安”。因为他是人民群众危难时候最先想到的希望,也是社会险恶最后的威慑,所以执法人员的渎职,比其他部门的渎职其危害性更大。当事人家属的对当时在场的执法人员陈述让人难以置信,如果情况属实的话,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依法可追究相关袖手旁观的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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