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3月13日讯(记者 喻向阳 实习生 何勉宜)手机经常收到短信骚扰怎么办?打官司败诉了,胜诉者可否承担律师费用?消协者公示“霸王条款”能否具有法律效力……在第26个世界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在红网“百姓呼声”发帖,列举了消费者得不到《消法》明确保护的十件案例,分别提出了针对性建议。他透露将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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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消法》适用范围
遭遇:长沙某宾馆于高桥采购了一批日用品后发现是假货,上门维权,销售者承认是贴牌产品,但却不愿意承担双倍赔偿,原因是该宾馆的采购行为不是消费行为,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建议:《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现行《消法》都没有明确其主体范围及适用范围。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建议《消法》尽快的对于新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主体进行定性。
加强消费者隐私权保护
遭遇:王某经常收到一些莫名其妙的短信,内容包括房产销售信息,旅游线路信息,甚至发票,黑车信息。他不胜其烦。
建议:建议加强消费者的隐私权保护,对违法商家给予处罚。在这方面《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已率先明确了“经营者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这一创新值得肯定。
加强和细化对消费者新型消费权益保护
遭遇:2008年春节期间,恒源祥12生肖拜年恶俗广告,以单一静止的主题画面,配上不断重复的腔调,反复轰炸强奸着观众的眼目。电视信息消费者仅能叫苦连连,却不能确定该广告行为是否侵犯了自己消费权益?
建议:观众用户其实也是消费者,他们的消费品——“收视权”是通过出资安装有线电视或数字电视接收装置,并缴纳收视费所取得的。观众用户有权利优质享受和行使。
“电视服务消费合同”的合同对应主体是广播电视局,因第三者原因的介入导致合同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同样还是有权对服务者提出异议和抗辩的。
设定定额罚与双倍罚相结合处罚机制
遭遇:张小姐购买了瓶洗发水怀疑是假冒的,找到商家,商家不予承认,张某气愤之余想去消协,工商部门投诉,甚至计划付诸法律,可一咨询本律师,最大的可能仅是赢得35元的一倍赔偿70元。考虑再三,张小姐最终放弃。
建议:建议在坚持原有的“双倍罚”的基础外,针对低于五百元的消费价值的消费欺诈可以设置统一五百元的定额罚。高出数额仍适用“双倍罚”。
设置消费纠纷仲裁诉讼绿色通道
遭遇:张小姐另一顾虑的就是诉讼的时间和精力成本。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法院诉讼审理时限理论上是可以不低六个月。还不包括二审,执行的时限。张小姐惊鄂后,结合可期待收益选择了放弃。
建议:现行《仲裁法》、《民诉法》规定,消费纠纷做为普通民事案件都有可能拖入冗长麻烦的诉累之中。这也是消费者维权路上不得不有所顾及的环节,因此建议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精神为参照,在《消法》中对消费者的司法维权上给予程序上的照顾。
设立败诉商家承担维权费用规则
遭遇:张小姐在咨询中曾问到,如果胜诉,律师费用谁承担?如果败诉仍是她的话,她的维权也太没意思了。
建议:消费维权,当事人调查取证或是因自身能力,精力有限,选择聘请律师介入的,都会发生费用。对此笔的费用,建议《消法》设立由败诉商家承担规则。即律师代理费等维权费用的发生与消费纠纷若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则在合理发生的费用范围应当由败诉商家承担。
产品质量鉴定设定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遭遇:李健律师最近代理的华硕A8笔记本电脑消费纠纷一案,消费者早就有送检的打算,可就应费用过高而逼迫放弃。
建议:在涉及到产品质量鉴定事项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由商家负责对消费者诉之司法程序的产品“出资”或是“垫资”进行委托鉴定。这有个前提就是时间必须是已经进入司法程序,以防范消费者权利滥用,若消费者败诉仍得承担“预垫”费用。
明确“假一赔十”“知假买假”等典型事件的法律性质
遭遇:2006年,李健律师曾代理了一个长沙市的“假一赔十”的案件。当事人刘某某在某超市购买了两条“芙蓉王”。刘某某质疑其是假烟,超市却否认,并承诺“假一赔十”。后经鉴定,确实为假烟。超市却以“消法”限定仅为“不超过一倍金额”为对抗。双方由此而产生争议并最后诉之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建议:本案得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支持而胜诉。但来之不易,“假一赔十”“知假买假”等典型事件从《消法》出台后就一直倍受关注和争议,希望《消法》能以立法的形式给予确认,鼓励维权。
授予消费者对生产者直接诉权
遭遇:“华硕A8”事件中,“华硕A8”销售方各不同,依现行《消法》,消费者只能各自以不同的直接销售方为被告。集体诉讼的设想因为被告主体不同而流产。但个体诉讼又显如此得势单力薄,并且所涉标的体现在个案中又实在微不足道,单独维权的经济成本,精力成本一相比较,实在不低,许多消费者不得不因此权衡后放弃。
建议:根据现行《消法》规定,单纯产品质量纠纷,购买者依据合同关系只能追究销售者的责任,不能越级起诉生产者。因此若同一产品大面积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若想集体维权,也因被告主体不统一而受法律局限。仅能单兵作战,难以平摊成本,整合资源。所以无形中又消极扩大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并且理论上还不排除销售者清偿不能,却不能追究生产者责任的风险。所以设立对生产者的直接诉权,更加能保护消费者权益。
授权消协者公示“霸王条款”法律效力
遭遇:霸王条款屡禁不止,甚至因为其大量的广泛现实存在。消费者甚至不禁怀疑,该条款是否真的无效?而不是质疑其是否有效?例如“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货物出门概不退还”等。
建议:建议《消法》增授消费者协会公示“霸王条款”法律效力的权利。对其公布的“霸王条款”商家不得再张贴使用,违令者可由工商部门行政处罚。这样做能直接打击消费侵权的行为存在,加强消费者法律维权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