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正统的法律具有强制性,严谨性,普遍适用性、制裁性等基本属性。而本法不具有强制性,欠缺严谨性,也难期待普遍适用性,更加无制裁性。仅是成文法律规范的“山寨”版。为本人病榻之中新春贺岁自娱之作。
李 健
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山寨行为,保障山寨活动中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山寨活动秩序,促进社会各种山寨行为广泛、健康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山寨:是指模仿、抄袭、假冒现有事件、物件、人物、动物的过程和产生的相应成果。
第三条 当事人在山寨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山寨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的山寨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山寨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 山寨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章 山寨行为要件
第八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山寨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九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山寨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山寨活动,是完全山寨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山寨行为能力人。
第十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山寨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山寨活动;其他山寨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山寨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山寨活动。
第十一条 合法山寨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 山寨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没有明确限制或者禁止形式,都可以采用。
第三章 山寨法律权利
第十三条 山寨权利是指当事人在山寨活动过程中不受妨害,以及所创造出的山寨成果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基本山寨权利包括:
(一)民事活动权,依据《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物权,依据《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商标权,依据《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四)专利权,依据《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五)著作权,依据《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六)演艺权,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鼓励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创作和演出思想性艺术性统一、体现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受人民群众欢迎的优秀节目,鼓励到农村、工矿企业演出和为少年儿童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演出。
(七)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当事人在山寨活动中还有有获得社会赞誉、有偿回报等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当事人在行使、享受山寨权利时,不得因此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章 山寨法律义务
第十六条本法所称山寨义务,是指相关当事人在山寨活动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及不得触犯的规则,基本山寨义务包括:
(一)、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节选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遵守《产品质量法》,节选第五条: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三)、遵守《商标法》,节选第五十二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四)、遵守《专利法》,节选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
(五)、遵守《著作权法》,节选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六)、遵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节选第七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七)、遵守《物权法》,节选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
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八)、遵守《民法通则》,节选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九)、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节选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司法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山寨活动中所付出的时间、金钱、精力都是成本,但不属于法定义务。
第五章 山寨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法律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山寨活动中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山寨法律权利所产生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的不利后果。
第十九条 因山寨行为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利益的,应当依据具体情节追究其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山寨活动过程及产生结果发生民事侵权,其民事责任承担种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第二十一条 山寨活动过程及产生结果出现行政违法情形,应接受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山寨活动过程及产生结果涉嫌刑事犯罪,应接受的刑事制裁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第二十三条以上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和类别,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颁布之日,由阅读过本法的社会主体,自愿选择适用。但相关条款自始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法由湖南律师服务网(http://www.hn48.com)行使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