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1、劳动仲裁是否有严密的程序要求?
2、与仲裁员关系交恶可申请回避吗?
案情介绍
我原是县公安局的车库看管人员,因为福利待遇的问题与单位产生了一定的分歧,多次协商无果后,我被迫向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
立案后,劳动仲裁委组建了以夏某为首席仲裁员的仲裁庭。夏某在开庭前四日,突然一个电话打给我说,下星期一在仲裁委四楼开庭。收到这一通知后,我感到措手不及,因为这将影响到我下星期一陪护父亲做手术的计划。我就问夏某怎么通知我这么突然,夏某说他有权这么安排,然后我又小心地问他是否能延期几天,夏某语气严厉地说不行,然后我在电话里面与他争辩了几句,他就骂我脑壳不清白,我听了很愤怒,也回骂了他一句,然后就生气地把电话挂掉了。开庭在即,我心里因此笼罩了极大的阴影。
我和夏某在电话里已经交恶,我是否能因此要求夏某回避呢?
湖南益阳 高轩海 来信
法理分析: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 李健律师
1、劳动仲裁程序有严密程序要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由此可见夏某开庭前四天才电话通知你,明显程序违法,损害了你的合法诉讼权益。
同时,你有正当延期审理的理由,而他不予批准,这也是于法无据的。(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劳动仲裁具有行政裁决和司法裁决双重性质,所以程序必须有着严密的时限、条件要求,这样才能保证其裁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2、程序违法不是法定回避理由
夏某虽然有程序违法行为,但是这不构成法定回避理由。法律上的回避是指,司法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而不得办理该案件。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或发生偏见,以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由此可见,法定的回避情形,都是仲裁员与对方当事人具有可能影响公正判决的客观行为和客观情形。现在只是仲裁员程序违法,而没有法定的与对方当事人不正当接触的情形。所以尚不能以此理由提起回避。
3、关系交恶可成申请回避理由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了: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也可以成为法定回避理由。本案中,虽然没出现仲裁员与被申请人友好的情况,但是申请人与仲裁员电话交恶也属于“有其他关系”情形,依立法原则,也可构成有效的回避主张理由。设置回避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人为偏袒,其偏袒动机根据人之常情有可能是获利,也可能是愤恨。而本案中申请人如果能提交与仲裁员平和关系已破裂的证据,是可以依法提出回避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对回避申请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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