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2008年度湖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序号 项 目 标准(元)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0504.67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3389.81
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8169.30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013.05
3 职工月平均工资 1335.92
4 国有各行业的平均收入
农、林、牧、渔业 8610
采矿业 15605
制造业 17028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20412
建筑业 13691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0286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2178
批发和零售业 17272
住宿和餐饮业 14437
金融业 25966
房地产业 17831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6044
科研、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21655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4004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5631
教育 18688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22124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1748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17991
5 住宿费 一般地区 40元/人•天
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 30元/人•天
伙食补助费 省内 12元/人•天
外省 15元/人•天
经济特区 20元/人•天
说明:
1、以上第1—4项依据湖南省统计局提供的二OO六年统计数据,第5项按省财政厅颁布的《湖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湘财[96]行字第136号)的标准执行。
2、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
4、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8015.52元)。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