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正负奖惩”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正负奖惩”条款是否可申请撤消?
[案情介绍]
我前年受聘于广东一家制药公司,就职期间我签订了一份由该公司方提供的“责任书”。责任书第11条约定:我每把M药品推销进一家医院公司就有800元的奖励。同时在第24条,还有个这样的条款内容:我必须在一年内推销M药品进医院数量达到20家,否则少一家扣5%,这个百分比将直接在可获取奖金总额中扣除。
当时我并没有注意到该条款对我的不利,可到2007年底结算时,我才感觉到自己遭遇了不公。我推销M药品成功进入的医院已达11家,依第11条约定仅M药品的业绩就可以拿到8800元,其他的绩效工资我还有C药品的提成21200元。但是依第24条我将还要面临45%的扣分。这45%乘以我奖金总额3万元。我实际可获取的绩效工资只有16500元。
对此我很不满,觉得单位这种“正负奖惩”条款不公平,公司却说我当初是自愿签订责任书的。(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我想不通,特向你们咨询单位的做法有依据吗?
广州赵天普来信
[法理分析]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
1. “责任书”形式合法。
“责任书”其实也是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双方就各自的权利义务进行特别的强化固定。一般只要符合合同基本形式构件,即:双方为自然人、法人等适格主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条件下签定;双方设立的是非人身关系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所订立的合同就可以取得合法效力。同时双方就应该如约遵守履行,否则就是单方违约。
2.“责任书”部分内容违法。
该“责任书”部分内容违反了《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而该公司的责任书的“正负奖惩”条款明显没有受到该法律制约,处于一种违法状态。(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它以差额的名义吞噬了职工已完成的劳动成果,是违背了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劳动报酬给付原则的。
需强调的是,劳动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合同关系,其他合同关系只要真实自愿,协商一致就可以取得合法效力。但是劳动合同关系在我国是受倾向性保护的。例如工时、工资即使双方自愿也可能违反法律规定。
3.可主张“扣罚”条款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该责任书24条,扣惩之后,明显侵犯了劳动者按劳动量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法律对劳动者的报酬保障有较强烈的倾向性,强制要求只要劳动者提供了一份工作成果,就应该享受到一份的劳动报酬,若与整体业绩进行人为的捆绑挂钩并遭受了株连损害,法律上是不给予支持的,即使双方形式合法也无效。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主张该条款无效。
4.用人单位仍应依“奖励”条款履约。
“扣罚”条款可主张无效。但“奖励”条款并不因此而失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奖励”条款如本文第1、2点所陈述,符合合同生效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并且劳动者已经如约实现了合同约定的部分义务,用人单位就应该依“奖励”条款履约。否则劳动者可追究其违约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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