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张先生来电:
我们的公司是从事网络技术开发的,原职工王某跳槽至另外一家网络技术开发公司时,将原公司客户名单也带了过去,然后与这些客户联系,压低报价,将原公司客户纷纷“挖过去”,给原公司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公司认为,王某侵犯商业秘密,于是进行交涉,可王某却说客户名单不属于商业秘密,他没有违法。对此,应当怎么看?
答:一般商业信息不是商业秘密。
法律上所谓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信息。
你公司的客户名单并不具有新颖性。他公司所掌握的客户名单与你公司的客户有可能是大量重叠的。
其次,你公司的客户名单不具有绝对的价值性和实用性。相关信息是不能产生直接经济价值的。
最后,你公司的客户名单不具有秘密性。一般客户名单在客观上根本无法保密。并且你公司也从未对客户名单采取过任何保密措施。
所以你公司的客户名单事实上只是一般的商业信息,不应被认定为商业秘密而受以法律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虽然规定的有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本案王某的情况仅仅是个人道德和商业道德问题,并没有触犯法律。
作为教训,你们可以在随后的招人用人中,在《保密协议》中明确规定: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这一规定对员工就有法律的强制约束力了。即使不构成商业秘密,作为员工也有义务不予泄漏。否则将可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 李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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