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龙先生来电:
我父亲早年在县电站工作,后来在1997年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自己出来做些生意。可是不幸的是,我父亲于今年4月在一场交通事故中意外去世,在办理他的后事的时候,我去了他原来工作单位,要求单位给予相应的职工丧葬待遇,但我现在还不懂“停薪留职”的内容和相应的法律含义,所以特提前向你们咨询了解一下。
答:“停薪留职”是80年代初的事物,《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文件有详细规定。
它的存在的初衷,是为发挥企业富余职工的积极性,克服企业人浮于事的现象而设置的。但是,鉴于要求“停薪留职”的多数是有一技之长或年富力强的人员,他们离开企业对职工队伍的稳定和生产的正常进行会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国家要求企业对此必须根据工作是否需要,严加控制,区别对待。所以一般是企业不需要的富余职工,才可以允许“停薪留职”。凡是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收入的工作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金,其数额不低于本人原工资的20%。
停薪留职期满,本人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需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原单位提出申请,原单位应给予安排适当的工作(已关停的企业由原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安排);本人要求辞职的,经单位行政领导同意,可以按辞职处理。“停薪留职”期满后的一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
以上是“停薪留职”的基本内容和程序,你父亲的情况可依法要求单位按退职职工非工伤死亡处理。
另外要补充说的是,“停薪留职”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转型的产物。随着近年来科学合理的新劳动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它终将会退出历史的大舞台。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 李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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