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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信息报》女工的职业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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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健律师  来源:人才信息报  阅读:

 

衡阳张小姐来电: 
      我是一名刚走出校门的女大学生,学的是财务专业。在求职过程中,遭遇许多单位的歧视,一些用人单位“细致”考虑女性婚恋、怀孕、生育和哺乳等生理特点,从强调经营成本和工作连续性出发,公开声称不招收女性。经历两个多月的求职碰壁,我有点沮丧,想知道国家对女性求职、就职到底有些什么法律规定及保护?

    答:你不应该沮丧,《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同时还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的规定表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仅限: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N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高处理架线作业;
    5、连结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以上法律法规都是对妇女的就业权的平等保护。如果用人单位明显违法的话,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由其进行纠正。
    此外,在就职过程中,我们国家法律对女性的“三期”即经期,孕期,哺乳期都有特殊保护,比如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在“三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都有所规定。
    综上所述,你在求职,就职过程中可以大胆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起自己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若任侵犯你合法权益,可以依情节追究其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   李健律师

    新闻地址:http://rcxxb.xplus.com/list.asp?paperType=rcxxb 2008年6月27日A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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