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黄先生来电:
我供职于一家医药公司,从事药品市场推广工作。在今年我们与公司签订的“销售责任书”中,约定了07年销售药品X必须达到50万;销售药品Y必须达到35万。两类药品必须达到基本限额,才可以领取到 3万元绩效工资。可去年一年,我销售药品X达到72万;销售药品Y药品仅有17万。总额已经达到预期目标,可是公司却以销售药品Y药品没达标为由,拒绝支付我的3万元绩效工资。我很不解,其他同事总额没我高且刚好两项达标却得到了绩效工资,我感觉自己挺委屈的,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我该怎么办?
答:你公司的做法不合法。《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根据此规定可知,我们国家法律尊重和保障劳动者每一份劳动付出,只要付出了劳动,就有权取得相对等的经济权益。用人单位不得变相剥削。
在本事件中,用人单位人为了把两种没有必然因果关系的产品捆绑在一起计算你的酬劳,这是违背按劳分配的原则。同时你的总额度已经达到,理论上和其他同事一样都为企业创造了经济效益,应该享受到同工同酬的待遇。
此外,你公司利用行业优势和范本合同提供方的地位,设置了此不公平的条款,你可以依法维权。
《合同法》在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而所谓的显失公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综上所述,你可以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撤消该不公平的劳动条款!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 李健律师
新闻地址:http://rcxxb.xplus.com/list.asp?paperType=rcxxb 2008年6月10 A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