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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周报》买货柜车疯狂“吃”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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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山木  来源:法制周报  阅读:

 



彭军飞正在检查机油消耗情况


    来源:《法制周报》——e法网

    《法制周报》记者山木文/图

    2008年3月14日,长沙的彭军飞(化名)在中南汽车世界购买了一辆“威龙”货车,在行驶300公里后,彭军飞发现机油被烧光,于是找到经销商肖某,在肖某的建议下,彭军飞将汽车在售后服务部更换了活塞环。可是行驶不到20天,车子又出现了少机油的情况,彭军飞要求厂家更换新发动机来解决烧机油的问题,厂家却以汽车发动机尚未大修不符合更换发动机条件为由拒绝了其要求。

    烧机油原为气缸窜油

    彭军飞说,2008年3月14日上午,他在朋友的介绍下来到长沙市中南汽车世界的长沙旭东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购买了一辆由长沙北汽福田汽车公司生产的“威龙”箱式货柜车。

    据彭军飞介绍,新买的汽车行使300公里的时候,他就听到发动机“嘎、嘎……”的异响,有着多年驾驶经验的他马上停车检查发动机的机油刻度尺。“机油尺抽出来后,让我大吃一惊,标尺上没有一点机油,热得发烫。”连续试了三次都没机油,彭军飞有点急了,赶紧通知经销商并把车拖到了宏胜售后维修站。

    维修站的技术人员检查后表示,可能是出厂时机油加得太少,建议彭军飞加满机油再试试。

    彭军飞说,两天后,汽车再次发出“”嘎、嘎……“的异响,检查后,机油标尺上只有少量机油,”已经到了最低界限了“。

    随后,彭军飞再次将车开到宏胜售后维修站,“这次维修站的处理还是‘加机油’。 ”

    按照维修站的要求,4月7日(也就是汽车行使至2300公里),他将汽车开到宏胜售后维修站做了强制保养并更换了机油。

    次日,彭军飞到长沙县去送货,有前几次教训以后,彭军飞每次在停车时都会有意识地检查机油。汽车行驶至2490公里时(也就是强保后160公里),彭军飞再次发现没有机油了。

    在维修站的建议下,当天下午,彭军飞将汽车开到了长沙县   梨的同人维修站(该车发动机生产厂家的特约维修站),对发动机进行全面检测。(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检测发现,发动机四个汽缸有三个汽缸窜油。随后,该维修站免费为彭军飞更换活塞环、气门油封、气缸垫等。

    彭军飞说,更换活塞环4天后,他发现汽车还是烧机油严重,于是找到经销商肖某协商要求更换新发动机,但肖某以汽车发动机尚未大修不符合更换发动机为由拒绝了其要求。

    发动机更换权在配套厂家

    5月26日下午,记者和彭军飞一起来到了位于长沙中南汽车世界的宏胜售后维修站。该站一名阳姓负责人表示,彭军飞的汽车的确有“烧机油”的现象,由于长沙北汽福田汽车公司生产的“威龙”箱式货柜车是使用了安徽全柴集团有限公司的发动机,因此,安徽全柴集团有限公司和长沙北汽福田汽车公司签订了协议,发动机由安徽全柴集团有限公司的售后维修中心进行维修,长沙北汽福田汽车公司的售后部门不能对发动机进行大修。

    阳姓负责人说,宏胜维修站之前也多次给彭军飞的汽车进行了检测,但是检测不出什么问题,所以他们要求彭军飞将汽车开到到发动机厂家的维修站进行检测。

    随后,记者来到长沙旭东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该公司业务经理杨焕武表示,彭军飞曾多次到他们公司反映汽车有“烧机油”的现象,也提出更换新发动机的想法,但是,威龙箱式货柜车是使用了安徽全柴集团有限公司的发动机,所以是否能更换发动机还得安徽全柴集团有限公司说了算,长沙北汽福田汽车公司却无权为彭军飞更换发动机。

    杨焕武说,根据厂家(安徽全柴集团有限公司)保修规定,只有更换四配套(活塞、活塞环、活塞销、缸套)以后还出现“烧机油”的情况就可以免费更换新的发动机,而彭军飞的汽车至今还只是更换了活塞环,不符合厂家更换发动机的要求。

    对此,彭军飞表示不满,一辆汽车才买几天就要更换“四配套”就等于给发动机做大修,那就等于花买新车的钱买辆二手车。

    杨焕武还告诉记者,目前销售公司已经打报告将情况反映给了厂家,但厂家至今没有书面答复。(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我们也希望快点为客户解决好,但最终有决定权力的还是厂家。”

    发稿前,记者拨通了安徽全柴集团有限公司驻长沙办事处的一位负责人的电话,但始终无法接通。本报记者将继续关注。

    律师说法

    厂家应无条件更换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认为,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不论安徽全柴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沙北汽福田汽车公司是否有协议,真正的合同主体始终是杨焕武与长沙旭东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发动机质量问题应该由长沙北汽福田汽车公司来负责。至于安徽全柴集团有限公司仅是第三人,他与长沙北汽福田汽车公司的内部约定是不能对抗合同主体一方杨焕武的。

    湖南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宏斌则认为,彭先生与汽车厂家之间是商品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汽车买来后应该具有合同所约定的正常使用性能,如果汽车出现“烧机油”现象影响了汽车的正常使用的话,厂家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对厂家与其发动机生产商之间的约定,依据合同具有相对性的原理,不能作为其免责的理由。彭先生可以对汽车发动机做一次质量司法鉴定,如果鉴定结论说明发动机不能正常使用需要更换,厂家应该无条件给予更换。

      新闻地址:http://www.efaw.cn/html/fzzb/2008530/BF10177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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