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长沙市设立郊区办事处,1957年设立东郊、西郊人民法庭。1958年9月,长沙市东、西郊人民法庭合称长沙市郊区人民法庭,地点韭菜园。1959年2月,长沙县、望城县、郊区合并为长沙县,长沙市郊区人民法庭随行政区划的变化,停止运转,郊区法庭案卷移交长沙县法院。1962年1月17日,大托、榔梨两法庭合并为郊区人民法院,地点设毛家咀。1962年6月岳麓人民法院和郊区人民法院合署办公,地点设毛家咀。1964年5月将原郊区法庭刑事案卷由长沙县调回,在此办公延至“文革”前夕。“文革”中,法院工作处于瘫痪,因实行军管人民法院审判业务一度停止。1968年4月设立长沙市郊区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法院机构被撤消,审判职能由人保组内的审判组行使。1973年7月,长沙市郊区人民法院恢复办公,地点设人民路83号,1991年迁至杨家山。1996年底郊区随长沙市区划调整改为雨花区,原郊区人民法院改称为雨花区人民法院。在内部机构设置上,1957年建立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1980年建经济审判庭,1986年建执行庭,1987年建行政庭,1989年改刑事二庭为告诉申诉庭,并建房产土地庭,1995年设立案庭,告诉申诉庭变更为审判监督庭。1996年区划调整前设有十个派出法庭,区划调整后保留洞井、黎托两个人民法庭,1998年二者合并为雨花中心法庭,并另设房地产债务法庭。2000年撤消房地产债务法庭,设经济审判二庭,改执行庭为执行局,分设执一局、执二局。2001年撤消中心法庭,至此派出人民法庭全部撤消;撤消民庭、经一庭、经二庭,设民一、民二、民三庭;设立书记官处。2002年8月进行了机构改革,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编制精减为76人,内设机构定为12个,分别为:立案庭、刑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工作局、办公室(研究室)、政工室、纪检(监察)室、书记官处、法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