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副校长姒健敏在两会上建议将8小时工作制变成6小时工作制。该建议近段时间引起深圳网友的一片批驳。网友认为,在深圳这种高强度、高压力、天天加班还完不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这个提议实在是“太傻太天真”。见3月26日《南方都市报》。
本律师认为姒副校长出发本意确实是良善的,但“六小时工作制”落实起来却真仅是望梅止渴,画饼充饥。
在某网站昨日举行的一项关于深圳白领加班状况的调查中,有516人参与了调查,工作时间低于6小时或者自己控制的共55人,占总数的10%,工作时间在8小时的有180人,占总数的34%,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甚至超过10小时的有281人,占总数的53%.这意味着超过半数的人工作时间在8小时以上。加班有没有加班费?在调查对象中,有47%的人表示加班从来没有加班费,29%的人表示有时候会有,只有22%的人表示加班会有加班费。
由此可见,超八小时是常态,超时无补偿也是常态。所以与其难以落实的去理想“六小时工作制”,还不如确实的保障“十小时工作制”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而现在的大的社会情形是:物价上涨,通货膨胀,职员的经济压力加大,主动超时工作努力挣钱的职员大有人在。
其次是职员的实际情况,因为交通原因,许多职员都选择了中午留守单位加班;因为工作连贯原因,一些职员也愿意做完事再下班。
结合种种情况,超八小时工作制,也反而正常了。
本律师认为结合实际,《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可做适当调整,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十小时工作制。
这样施行的主要原因,目的还是在于加强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
首先,十小时,八小时,六小时在一个最高限度范围内仍然是双方可以协商选择的一个工作时限。只能少不能多。这是劳动者的选择权利,而不是强制义务。
其次,也真正体现了合同的自由,平等原则。劳动者对工作时间也有权要求增加并要求报酬增长。这符合现实情况。
最后,更主要的是,把对特例的保护,上升到常态的保护,更加有利于对劳动者超时超负荷的补偿照顾。许多劳动者其实都知道法律规定了“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可在现实中,又有几个劳动者可以争取到这个补偿待遇?
所以与其补偿待遇流于形式,还不如釜底抽薪的直接规定十小时工作制。双方在签定合同时可以选择约定超长工作时限,但相应的工资也应该由此而具体固定。这样下来,劳动者的切实权益才能得到真正的保护。
特别的强调的是:本律师建议的“十小时工作制”应是劳动者的权利,而不是义务。是依法保障,而不是大力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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