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朱先生来电:
我系某建筑公司经营部职工,去年12月因涉嫌诈骗活动被公安机关错误拘留13天。后经调查,公安机确认诈骗活动与我无关,将我放回。但在我被拘留期间,公司以我未出勤为由,当月扣发了我的工资205.5元。
我十分不解,自己被错误拘留本身就是受害者,不能履行劳动关系出勤也非主观原因造成,单位扣发我的工资的做法是不合情理的。于是,我要求企业补发所扣工资,但遭拒绝。我想咨询一下:我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单位的做法是否有依据?
答:你的质疑可以理解,但单位的做法是有法律依据的。
劳动者从企业获得的工资给付权利是以其向企业提供了正常劳动义务为前提条件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该事件中你被公安机关拘留期间,实际上已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义务。因此,这期间劳动合同已经被客观地暂时停止履行,而这种停止履行劳动合同与企业无关,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于劳动合同暂时停止履行,本身就包含了企业不支付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支付工资的义务。对于你在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造成的工资损失,你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的精神,向拘留你的公安机关,依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请求给予赔偿。而不是向所在的企业请求赔偿。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
新闻地址:http://rcxxb.xplus.com/list.asp?paperType=rcxxb2008年3月25A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