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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新房面积有变业主可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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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静 李姝阳  来源:长沙晚报  阅读:
       市民徐先生来电:我于2007年1月与开发商签订了一套两室两厅的购房合同,定于2007年10月底交房,随后我付清了全部的费用。现在开发商未经我同意,擅自变更了合同上房屋的户型、面积、方位和房屋主结构,导致房屋不能备案和交付使用。开发商提出另换房屋履行合同,但调换房屋面积超过原合同的约定面积。我所签定的合同中,有“交房时,产权登记面积如大于合同面积,面积误差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这一条款,请问如果我接受换房,该条款还有效吗?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回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适用的司法解释,开发商所提供的房屋如与合同约定不符,便已构成违约,购房者有权要求索赔。开发商如果向购房者提出换房,可视为开发商就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弥补方案,对其提出的房屋价格和换房方案,购房者可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开发商不得强制购房者接受。

       就合同方面而言,购房者若同意换房,双方应及时变更合同,重新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标的内容,原合同因此终止,其所签订的条款宣告失效;若不同意换房,购房者仍享有索赔的权利。

 

       新闻地址:http://cswb.csonline.com.cn/CSWB/20080411/Cont_1_19_6422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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