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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时报》歧视性销售风波 拷问夏普企业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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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 彦  来源:《公益时报》  阅读:
    3.15前夕,继本报刊发《夏普歧视性销售欺瞒中国消费者?》一文后,在社会上引起消费者的广泛关注。消费者爆料称,同一款夏普52GX3液晶电视,国内价格不仅比香港和日本高出近3000元,还缺少了关键的倍数技术和对比度,以致于花高价买低质产品。因此,消费者将夏普这种同型号不同质量的销售行为,视为歧视性销售。

  2月28日,夏普商贸(中国)公司在互联网中,就“歧视性销售风波”公开发表落款为“2008年2月25日”的声明。

  声明内容大致为,“夏普型号GX、RX等不是指性能,而是区分设计的。另外,性能是根据各市场的广播方式、广播情况、以及考虑消费者的需要等来决定的。因此,日本的GX系列与中国的GX系列是设计一样,是性能不同的两个完全不一样的机种。”

  “另外,因为中国(PAL)与日本(NTSC)的广播方式不同,所以作为骨干部位的液晶显示屏所使用的零件、设计也就不一样了。因此,比较顺应不同的广播方式而制作的不同的两个机种是没有意义的。”

  但是,这份声明并没有遏制来自国内的抗议声。法制周报、北京青年报、哈尔滨日报等媒体在第一时间相继刊发“夏普卷入歧视性销售”的报道。

  夏普模糊回应?

  在夏普歧视性销售浮出水面之后,诸多家电专业网站和消费者对夏普的歧视性销售,十分关注。

  2月24日,长沙市民刘非(化名)告诉媒体记者,为了筹办自己的婚事,准备购置一台新液晶彩电。原本打算购买素有“液晶之父”的日本株式会社生产的夏普液晶电视,但近期网络上关于它的质疑声,让他望而却步。他甚至有些动摇了。

  令刘非动摇购买夏普液晶电视的质疑声,大致与万维家电网所总结分析的网友“六大质疑”相差无几。包括“40英寸以下产品是否具有性价比”、“面板是否全部日本原装”、“菜单操作是否方便”、“遥控器没有中文是否合理”、“换台速度慢是否为普遍现象”、“国内外产品技术、差价巨大是否合理”等。

  面对众多消费者的质疑声和媒体的关注度,2月28日,夏普在互联网中公开发表声明。

  在声明中,夏普将液晶电视参数归结于中国和日本不同的广播方式。夏普公司称因为中国(PAL)与日本(NTSC)的广播方式不同,所以作为骨干部位的液晶显示屏所使用的零件、设计也就不一样了。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人民广播电台资深编辑陈奕钢告诉记者,所谓广播方式,相对于液晶电视而言,是指电视机接受信号的方式不同,和画面效果等没有太大关系。

  “因为接受信号的不同,而导致在国内销售的液晶电视画面质量和效果,不如香港和日本销售的机型,显然有点牵强。”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李健向《公益时报》记者表示。

  对液晶电视研究颇深的万维家电网编辑倪杰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夏普的声明就是在日本销售的GX系列液晶和中国销售的GX液晶不同上做文章,有点避开其在中国内地液晶技术缩水的问题。

  夏普声明中另外一个解释是考虑到消费者的需要,对于这种说法,一名李姓网友觉得不可以思议。“先不说夏普开发在中国销售的液晶电视之前,有没有对中国消费者的需求进行过调查,难道中国消费者的需求就是自己高价购买的夏普液晶电视,其画面效果要比中国香港和日本的差吗?”

  “用消费者的需求这种模糊的说法来进行解释,本身是对消费者的不尊重。”李健说,《消费者保护法》中也有规定,消费者具有完全、充分了解产品基本信息的权利。

  专家观点:

  夏普应摒弃多重标准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所首席律师 李健

  根据民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二章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对于所购买的产品拥有知情权,对消费的产品的配置、等具有完全、充分了解其基本信息的权利。如果商家有夸大、不实、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维权。

  夏普应该充分标明产品的技术参数,而对于消费者的质疑,也应该及时给予详细的解答。

  万维家电网资深编辑 倪杰

  其实,现在液晶电视操作和设计都讲究人性化。

  夏普在中国销售的液晶电视技术缩水是引发质疑声不断的关键所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日本销售的GX系列电视配置比中国的高;二是日本销售的GX系列电视价格比中国便宜。

  另外,夏普液晶电视在一些大屏幕产品上,菜单字体设计过小、遥控器采用英文标识,而不采用中文、某些产品换台速度慢都属于设计不太人性化。屏幕菜单的字体比较小(52RX1就是这样),而在观看电视的时候许多设置都是用户通过调节菜单来完成的,如果字体太小,观看起来不是很方便,特别对于老年人或者视力不太好的朋友来说,操作更不方便。

  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 刘继同

  以往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前提是以地域国家和主权国家为主;现在环境不一样,在全球化背景下,一个国际化企业的经济也表现为全球化。

  经济全球化对于夏普这样的国际化企业来说,强调的是全球性的社会责任。跨国企业在产品销售上,更不能有一个国家筛查的制度。类似夏普的行为,从某种层面表现为经济霸权主义的体现,不能够以无所谓的态度进行卖方垄断。

  夏普如果要想实现品牌形象的回归,就必须尊重产品销售地的法律,适应当地文化,夏普要想在中国保持其销售份额,就要改变产品质量、改变售后服务,真心实意赢得中国消费者的支持,这样,夏普在改变过去传统做法,传统态度和观念方面至关重要。

  资深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专家 王庠栋

  中国改革开放初期,日本企业就有“一流产品卖国内、二流产品卖欧美、三流产品卖中国”的说法,日本很多企业说一套做一套,企业社会责任缺失。企业本身的性质是惟利的,很多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是为了更好地唯利,夏普这样的做法是一个逐利的过程,而很多企业做善事等都是被动的,并且,对于夏普这样的跨国企业来说,他们在产品销售国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和在其本国往往有着双重标准。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企业公民委员会总干事 刘卫华

  作为一个跨国公司,享受着世界经济和国际市场带来的企业盈利和发展机遇,就应该作为一个世界的企业公民,遵守诚信原则,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承担起对国际市场和各国消费者的责任。

  随着消费者需求的快速变化,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也日益加强,这就要求企业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质量有保证的产品,并将消费者满意度作为企业生产和销售活动的重要目标。据有关市场研究表明:蒙骗而开罪一个消费者,就会影响25-30名消费者的购买决心。

  因此,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既是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企业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不仅是对股东、供应商和当地政府负责,也不仅是开展慈善捐赠等公益行为,企业只有全方位、系统地承担起对社会的责任,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关系,争做一个合格的企业公民,才能获得社会和利益相关方的信任,得到长远而可持续的发展。

  “公益外表”下的另一个夏普

  夏普自进入中国市场后,在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方面也一直在有所动作。

  2006年5月,夏普中国公司与上海市慈善基金会联手,共同设立“夏普慈善基金”。“夏普慈善基金”将从集团下属的8处分公司每年筹集100万余元人民币,在中国境内开展社会公益事业。

  2007年6月至9月,作为当年社会公益活动的一个环节,夏普公司的各生产据点分别向生产据点所在地的63家公立医院捐赠空气净化器和备用过滤网共150套。7月18日,夏普向中国人民大学捐赠37寸液晶电视机1台。

  2008年2月2日,为了配合自己公司产品的宣传和推广,夏普商贸(中国)有限公司携手上海希望工程办公室,举办了一场名为“点燃希望,2008夏普AQUOS液晶电视机慈善拍卖”的活动。夏普液晶电视形象代言人刘若英作为嘉宾出席了本次活动。而此间,正值夏普AQUOS系列液晶电视在国内上市。

  记者从夏普官方网站了解到,夏普2008年在中国的社会公益活动主要以在大学建立奖学金制度、在中西部植树和环境清扫等为主,而公司产品的赠送和中日文化交流事业的促进成为其2008年公益活动的重头。而夏普的环境保护类公益活动都以拾捡垃圾等参与性公益活动为主。

  尽管如此,歧视性销售风波传出之后,夏普的公益外表也就自然而然暴露于众。“这样的企业公益行为是一种惟利的表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是为了更好地逐利。”,资深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专家王庠栋告诉《公益时报》记者。

  流年不利

  夏普涉嫌操纵价格

  2008年2月28日,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FTC)对涉嫌操纵任天堂DS便携式游戏机显示屏价格的夏普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夏普被指控从2005年以来一直操纵提供给任天堂的DS便携式游戏机液晶显示屏的价格。夏普违反《反垄断法》可能面临销售收入10%的罚金,这个销售数字目前还没有披露。夏普公司承认受到了突击检查。夏普发言人称,她不能公布有关这些指控的任何细节。

  2007年第三季度仍旧排名北美第一的夏普液晶电视,在第四季度遭受沉重打击,市场份额跌落到第四。而在国内市场,受“诚信危机”影响,夏普的市场份额也出现了下滑。刚刚过去的春节黄金周,曾经的“霸主”夏普已经跌至第四,甚至排在LG之后。

  2008年1月底,夏普在中国大陆市场上的液晶电视产品卷入歧视性销售风波。

  而在2006年国庆黄金周期间,就有媒体爆出,夏普在十一销售旺季前夕推上中国的一批价格定位较低的液晶新品系采用成本相对较低的台湾奇美液晶屏。迫于压力,夏普不得不承认其部分液晶屏产自台湾,但却坚持即便产自台湾,“采用了夏普ASV液晶面板技术,所以也是‘夏普屏’”。

       新闻地址:http://finance.jrj.com.cn/news/2008-03-04/0000033603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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