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广西平乐县人民法院法官黎朝阳全身伤痕暴死看守所 资料图)
(5月28日,连云港市赣榆县供电局前副局长被检察院带走后几天死去 资料图)
近日,17岁少年进看守所8天后猝死,尸身多处有伤 来源:东方今报
据《东方今报》12月13日报道,河南少年周增志因涉嫌“推走”13辆无锁自行车,被当地派出所送进开封市看守所,8天后离奇死亡,“尸身有青紫块、十多处‘烟头烫伤’,疑受虐致死”。
这一涉嫌刑审事件引起湖南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的关注。14日下午,他在红网《百姓呼声》栏目“献言建策”版块发帖称,他已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呼吁立法机关在相应的司法、执法程序中以法律的形式制定“监前拍照”制度,以有效保存当事人在与外界隔离之前的最初身体状况证明,防止出现意外情况。
李健说,类似事件已经不再是“新”闻了。4月20日,广西平乐县人民法院法官黎朝阳全身伤痕暴死看守所(据中国法院网);5月28日,连云港市赣榆县供电局前副局长梁继平被检察院带走后几天死去(据新华网)。
“这样,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横亘在我们面前,那就是大量的刑讯嫌疑事件仍然在我们周围发生!”他表示,这一系列“嫌疑人司法机构中猝死”事件,如不以立法的形式加以规范,将严重损害司法机构的权威和公正。
李健律师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设立“监前拍照”制度函》中称,检察院、公安局等机构在司法、执法过程中,如涉及到传唤、拘留、逮捕、行政拘留等暂时性在空间、时间上隔绝犯罪嫌疑人和违法人与外界的联系时,应当在上述程序启动时,为犯罪嫌疑人和违法人进行身体照片拍摄;拍摄方式用传统胶卷相机拍摄5寸彩照,每张照片冲洗两份,办案机关与当事人或家属各执一份;胶卷由办案机关归档备案。“一旦双方因相关人身损害事件发生纠纷时,办案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如办案机关不能提供相关照片、胶卷证据,裁决机关则对其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我的建议如能被立法并贯彻实施,将会有效遏止刑讯、虐囚行为的发生,从而更好地维护司法等执法机构公正的良好形象。”李健律师自信地说。
附:建议函全文: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设立“监前拍照”制度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你们好!
本人系湖南一名普通的法律工作者。因有感近日发生的开封市17岁少年进看守所8天后离奇死亡事件报道。(见东方今报 2007年12月13日)。鉴于因未经法院审理,姑且不做任何实体猜测,但为从此能有效杜绝减少该类新闻的出现,本人遂将构思已久的一些立法建议提请贵司给予决策参考。
本人提请建议:立法机关在相应的司法、执法程序中以法律的形式制定出“监前拍照”制度。
“监前拍照”制度内容为: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机构在司法、执法过程中,如果涉及到传唤、拘留、逮捕、行政拘留等暂时性的在空间、时间上隔绝犯罪嫌疑人和违法人与外界的联系时,应当在前述程序启动同时,为其犯罪嫌疑人和违法人进行身体照片拍摄。
照片拍摄的范围为:头部、胸前、腿部、背部、臀部、手脚掌部、手脚关节部等。
拍摄仪器:传统胶卷相机。
照片形式:彩色,5寸照。
操作方式:每张照片冲洗两份,办案机关与当事人或家属各执一份,由办案机关保留胶卷归档备案。双方因相关人身损害事件发生纠纷时,办案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如办案机关不能提供相关照片、胶卷证据,裁决机关则对其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相关费用纳入财政保障。
当事人或家属在拍摄部位或者照片数量上有额外要求,则自行承担费用。
该制度目的:有效的保存当事人在与外界隔离之前的最初身体状况证明。
该制度意义:寄希望能通过本制度的立法贯彻实施,从而间接有效的遏止刑讯、虐囚行为发生。也能从另一个角度维护好司法、执法单位的依法公正的良好形象,并且有利于促进办案人员提升业务水平。
该制度的设立实施的可行性、必要性尚处调查论证阶段,抛砖引玉,如何更好的完善人身隔离状态涉案当事人的基本权利的保障制度问题,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能给予重视,通盘考虑,尽快设计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此致
建议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
李健 2007年12月13日
新闻地址:http://news.qq.com/a/20071214/00236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