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先生于2006年9月1日在长沙一家楼盘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他按对方要求如实、及时提供了相关购买住房资料,并与卖方签订购房合同。
合同上第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在签订购房合同365天内办理好《房屋产权证》,第二款也明确,如卖方违约应赔偿买受方违约金2%。至2007年12月底,卖方通知方先生去拿《房屋产权证》时,方先生发现已超过合同期3个月。当时方先生去找开发商谈违约金时,卖方以种种理由拒绝承诺合同上所签订的赔偿条款。方先生想请问开发商办房产证过期,有责任赔偿吗?
记者就此采访了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李律师认为,合同违约赔偿是以“无过错”为原则的,卖方任何拒赔理由都无法律支持。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方先生完全可以依照签订的购房合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从公平、平等原则出发也规定了: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所以方先生在索赔时需要综合考虑。
[稿源:长沙晚报]
[编辑:曾小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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