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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信息报》单位是否享有单方工种变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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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健律师  来源:《人才信息报》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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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在某软件公司实习三个月后,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为其开发某软件程序,其合同中约定技术岗位人员合同不满而解除合同的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鉴于本人工作特性,被定为技术人员,其他岗位未作此限制。签订合同后2个月左右,因项目暂停,公司准备调离我出原工作岗位,担任业务类职位。我不乐意,我想知道我对单位的这一调令是否有权拒绝?如拒绝是否因此而要承担违约金?
    答:单位仅有暂时性的、小跨度的人事安排权,如临时安排财会人员端茶倒水接待宾客等,这些都在其管理权限范畴之类。
    但如果单位的人事拟定是对职工的工种即将进行跨度较大的长期调整则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依据《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所以,你单位必须和你协商一致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才能实现目的。否则单方是没有合同变更权利的。如你不愿意接受拟定工种的安排,可以与单位协商解除合同。
    至于违约金问题,因《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有两种情况要付违约金:一为公司有为员工付了培训费的,二为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其他的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更无你在本事件中有可能承担违约金的法律前提。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    李健律师

    新闻地址:http://www.rcxxb.cn/paper/ 2008年1月15日 A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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