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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信息报》中国第一份工资支付令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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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玮  来源:《人才信息报》  阅读:
  

  《劳动合同法》生效后的第一天,湖南某研究所的修草工人刘启云委托律师,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湖南乃至中国第一份工资支付令申请,请求法院依新法责令前用人单位支付自己应得的劳动报酬。法院通过对申请人递交证据材料的审查,并于1月3日驳回了该申请。有关人士认为,法律应进一步明确,法院是否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的异议进行实质审查,在用人单位的异议不能成立时,驳回异议下达支付令。这样才能使这一法令定落到实处,成为劳动者维权的有力武器。
工作14年遭解雇 委托律师寄呈工资支付令
        

   59岁的修草工人刘启云原系湖南省某研究所职工,从1993年10月工作至今,所在单位一直没有为其交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即将退休的他决定维护自己的权益,向单位提出了解决基本养老保险的要求。但该研究所不但没有为其补缴,反而在去年11月14日下达“逐客令”,告知刘启云工作至2007年12月15日止,即合同终止,并拒付了他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635元。

    刘启云认为,他没有严重过失,单位应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更没有理由拒付最后一个月的工资。08年1月1日是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第一天,刘启云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四份工友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等证明,委托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寄呈出湖南乃至中国第一份工资支付令申请书。有媒体称,“此举标志着劳动者维权的尚方宝剑——工资支付令亮剑出鞘”。

无工资欠发证明不立案 第一份支付令夭折

    1月3日,芙蓉区人民法院通过审查,认为刘启云的申请不符合立案条件。该法院立案庭一位法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工资支付令不做实体审查,启动的前提必须有明确的工资欠发证明,例如欠条之类。”
    该法官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可以向法院提交追索劳动报酬支付令申请的方式维护自己应有的权益,这从很大程度上来讲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避免了劳动争议仲裁、提起诉讼及申请法院执行的繁琐程序,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便捷通道。新法的此项规定有利也有弊,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主张提出异议,或法院无法送达被申请人,按照规定,申请人的申请即被终结,申请人继续维权还得走诉讼途径。
    李健律师告诉记者,该法官的回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拒绝受理的行为属依法办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人民法院支付令申请受理条件必须是: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明确、合法。
    中国第一份工资支付令申请书“出师未捷身先死”。失望的刘启云告诉记者,虽然法院驳回了自己的上诉请求,但湖南省劳动仲裁委员会已经立案,并定于本月17日开庭审理。“如果走劳动仲裁途径仍然不行,我还将维权到底!”他说,“我之所以坚持打官司,不是仅仅为了维护自己一个人的权益,更不是炒作!我希望能借这件事提醒其他农民工朋友,虽然国家法律日渐完善,但就业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

劳资关系举证困难支付令会不会流于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湖南省某劳动法专家认为,这个制度可为劳动者的维权节省不少时间,因为按以往规定,劳动者讨薪必须先要去仲裁委仲裁,不服仲裁的,才能到法院起诉。他介绍说:“支付令只是一种略式诉讼,把一些审判程序都省略掉了,但这个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初衷不会变,被申请人的权益也应当受保护。所以,当他们提出异议时,支付令就应当终结。”
    作为当事人的委托律师,李健称“并不意外”。他介绍说,支付令的规定本身存在一定缺陷,如在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明确”这一要求上,劳资关系举证的难度非常大。因为劳资关系具有较强的特殊性,很多劳动者连存在的劳动关系都难以提供形式有效的证据给予佐证,更没能力举证单位没有给付工资这一不作为行为,身边的工友普遍也难以出庭作证。
    鉴于此,李健律师认为,该法应进一步明确,法院是否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的异议进行实质审查,在用人单位的异议不能成立时,驳回异议直接执行。他建议人民法院在审查支付令申请时,应尽量在程序上宽容劳动者,在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方面的举证,承认工友的书面工资证明,或者劳动者自己的担保陈述等。而用人单位还有着异议对抗权,所以也不会存在偏袒。

       新闻地址:http://www.rcxxb.cn/paper/  2008年1月15日 A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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