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一直在职工食堂做炊事工作,2007年12月 15日被单位突然解职,理由是我们的无固定期限劳务合同,双方都有任意解除合同权利,不需要履行相关的告知程序,并且相关的社会保险问题也不存在,因为双方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但我们之间产生的是事实劳动关系。我想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生效在即,不知道是否对我有利。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实施运用对你的事件处理确实有很大的益处。 大致体现在如下几点: 第一、明确规定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第二、案件的审理期限缩短,审理期限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长期也不得超过十五日,提高了裁决效率。 第三、在举证责任方面,明令了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因此就减轻了你的举证责任。 第四、新法免除了劳动争议仲裁的费用。 你必须注意的是法律救济时效问题,现行的法律规定申请劳动仲裁时效仅为60天,如果你想拖延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生效之日再提其劳动争议仲裁,在此期间你可以选择与单位协商,并保存协商的证据,比如调解笔录等,以促使时效中断,时间起点重新计算,而实现目的。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 李健律师
新闻地址:http://www.rcxxb.cn/paper/ 2008年1月8日 A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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