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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在线》积分事小诚信为大 消费者欲起诉家乐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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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立三 杨艳  来源:湖南在线  阅读:

  10月10日,长沙简女士致电到《有事您说话》栏目组,她表示, 她于9月9日花500元钱在家乐福超市购买了5张面值100元的积分专用卡,卡上注明除可购物抵费之外,还可以进行积分。可前几天她拿着积分卡去消费,却被告知,积分卡只做购物卡用,不能进行积分。她非常困惑的是,等值的积分购物卡只购物不积分,那不就相当于现金消费吗,有购买的必要吗? (后续见下一页:“积分专用卡”不积分 消费者欲起诉家乐福)
    记者随即连线了家乐福芙蓉广场店客服经理何龙,他表示,积分购物卡只购物不积分,是因超市积分卡系统还没有安装好,只是暂时的,在售卡时,工作人员都已向顾客说明,但也有可能因说明工作的疏忽,导致顾客误解。顾客购买的积分卡,除了留到系统安装后继续使用,也可前来办理退款手续,何经理还表示,由此给简女士带来的不便,他们会以赠送小礼物的形式表示道歉。

   简女士对此表示不能接受,她非常气愤的表示,“他们这样是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他们应赔偿消费者来回奔波的误工费用”。

 

 

 

 后续:“积分专用卡”不积分 消费者欲起诉家乐福


     “明明标榜着积分专用卡却不能积分,这不是欺骗消费者 吗?”家住在长沙火星镇的简再芳原本是家乐福芙蓉广场店的忠实顾客,每次逛超市都提着大包小包回家,不过最近她对超市的作法有点困惑和不满,几次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她决定走上法律途径,10月20日,她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
       “我已经委托律师发函了,7日之类得不到满意答复就起诉。”为此事奔波几次的简女士不满意超市的答复,她表示不能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如果只是代金券,那超市完全没有必要在卡上注明是积分专用卡,如果注明了那就应该给消费者一个明确的交代。

附:律
 
    长沙家乐福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接受贵司消费者简再芳的委托,就简再芳与在贵司办理的积分卡相关事宜致函如下:
    2008年9月5日简再芳在长沙家乐福超市芙蓉店购物,看到贵司的积分卡宣传广告,大宗客户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告诉她,此卡不但可以作为代金卷,而且还可以积分,在工作人员的推荐下简再芳购买了500元积分专用卡。积分专用卡编号为:2336736080100245843。
    9月6日,简再芳在贵司超市购物,却被告知:此卡只能作为代金卷不能积分。随后简再芳多次找到贵司客户服务中心咨询投诉,至今没有答复和解决。
综上所述,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而本事件中,贵司工作人员前后不一的表述宣传,消费者及本律师认为贵司存在重大的消费欺诈嫌疑。
    鉴于此,希望贵司能以诚信,公平的合同原则为基础,慎重对待消费者及本律师的质疑。收到本函七日之内,给予消费者明确的官方答复及或是处理方案。
祝商顺褀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
 

                                      李 健     律  师

 
                               2008年10月20日

  

        新闻地址:http://help.voc.com.cn/article/200810/2008101017562729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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