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分别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一)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房屋且被拆迁人选
择货币补偿的;
(二)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居住房屋的;
(三)拆迁房管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的;
(四)拆迁宗教团体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房屋的。
其中,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的界定见该细则第二十条(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的确定)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
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计户,由拆迁人按户进行补
偿安置。
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房
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和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房
屋承租人为准。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这应当包括:(1)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货币补偿金额;(3)补偿安置方式;(4)搬迁期限;(5)当事人需要约人的其他事项。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协议还应当包括安置房的价值金额、面积、地点和层次等事项。
详见《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要内容)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二)货币补偿金额;
(三)补偿安置方式;
(四)搬迁期限;
(五)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实行房屋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还应当包括安置房屋
的价值金额、面积、地点和层次等事项。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由拆迁当事
人参照使用。
拆迁期限届满后的30日内,拆迁人应当将其订立的所有拆迁补偿
安置协议报区、县房地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