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居住房屋按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在拆迁安置补偿中,被拆迁人对拆迁安置补偿有两种选择:
一、被拆迁人选择房屋调换,被拆迁人安置房屋承租人,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拆迁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是: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0%,归房屋出租人所有。
二、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关系解除,拆迁的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是: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0%,归房屋出租人所有。
三、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方式,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应按下列方式计算拆迁安置补偿费归房屋承租人所有:(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80%+价格补偿)×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四、被拆除房屋是旧式里弄房屋、简房及非成套独用住房的未出租私有居住房的所有人;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被拆迁人选择房屋调换的除外);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居住房屋、由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的房屋、由房管部门依法代管房屋的承租人,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调换的方式获得拆迁安置补偿,计算方式是:以被拆除的房屋的建筑面积为依据,按照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划定的房屋地段等级标准增加安置面积,在规定的安置面积范围内,不结算差价,超过安置面积以外的面积,按市场价支付房价款,补偿金额归私有房屋的所有人、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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