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拆迁法规规定,被拆迁私房所有人可有两种选择补偿:
1.私房所有人要求保留产权的,拆迁人可参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用新房或其他住房互换产权,私房所有人与拆迁人按照互换房屋面积,质量的差异结算差额价款,即:互换的新房在人均建筑面积24平方米以内,不超过原建筑面积的,按新房成本价的1/3出售,人均建筑面积24平方米以上不超过原建筑面积的24平方米以上部分按新房市场价出售。
互换的房屋差额价款应一次付清。
按照原面积互换后,居住仍有困难的,可按规定超面积购房,超过原面积的部分按成本价计算,即:原人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或照顾到人均建筑面积10?/FONT>12平方米;原人均建筑面积8?/FONT>12平方米的,可照顾到人均建筑面积14?/FONT>16平方米。
2.私房所有人不保留产权,要求用公房安置的,按估价标准的60%给予补偿;私房所有人既不保留产权,也不要求用公房安置的,除按估价标准给予补偿外,再给予估价标准50%的奖励;私房所有人对自住的私房按人均建筑面积24平方米保留产权后,其余不保留产权的,按估价标准给予补偿。
属两人以上共有的被拆迁私房,仍按共有财产予以保留产权;不要求保留产权的,按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