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星辰在线接到一名网友的咨询,称在市内某家IT企业应聘时,他之前已经历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在和公司签订合同的时候,合同日期要从签订时间算起,他想知道之前三个月的试用期是否能算做合同时间呢?
记者为此咨询了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他说,用人单位这样做是不合法的,按照劳动合同相关规定,员工试用期时间也包括在合同期之内。按照96年《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合同中明文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以这位网友的情况来看,如果合同期限为一年,那么试用期最多为30天,这就是说,用人单位已经违反了相关劳动法规,而且也没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的内容。他建议这位网友可以找企业负责人谈谈,或者直接到劳动管理部门投诉。
鉴于现在越来越多的用工问题,李健律师表示,广大朋友在找工作的时候,切记不要忘记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他告诉记者,如果大家有更多问题咨询的话,可以参加他们在湖南芙蓉人才市场定期举办的法律普及讲座,也可以直接到湖南律师服务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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