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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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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作流程
    初始土地登记又称总登记,是在一定时间内,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相关土地的权利人应按规定办理初始登记手续。
    1.登记通告:初始土地登记,由相关人民政府发布登记通告。
    2.登记申请:相关土地权利人根据土地登记公告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3.领取申请书:申请土地登记由申请者向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土地登记申请书,按规定载明基本事项,并由申请者签名盖章。
    4.登记受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土地登记申请者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文件、资料,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向申请者开具文件收据。
    5.地籍调查: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地籍调查,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地籍调查和土地定级估价成果,对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级、价格等逐宗进行全面审核,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
    6.登记审批:土地管理部门根据申请者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件及地籍调查结果对土地登记申请进行审核。
    7.登记公告:土地管理部门对登记申请审核完毕后,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予以公告。
    8.登记复查
    9.登记注册
    10.发放证书:人民政府向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分别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

    申报文件
    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以下各项文件、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5、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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