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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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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售
    (二)交换
    (三)赠与
    (四)继承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原则
    (一)权利义务同时移转原则
    权利义务同时移转原则又称“认地认人”原则,是指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人与原土地使用权出让人所签订的出让合同以及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移转给受转让夫,土地使用权发生多次移转亦是如此。
    (二)产权一致原则
    产权一致原则是指土地使用权与其他建筑物所有权的权利人一致,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亦随之移转。
    (三)效益不可损原则
    效益不可损原则,是指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或地上建筑物、其他队友着物所有权的转让,不得损害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经济效益,并须经过政府审批。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生效要件
    土地使用以的转让除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求外,尚需具备以下特别生效要件: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的转让条件
    (1)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井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房屋已建成的,还成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另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3、拟转让的房地产不具有禁止转让的情形
    禁止转让的情形有: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的条件的。
    (2)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帛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和政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二)当事人须订立书面转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三)土地使用转让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过护登记是指受转让人凭依法取得的有关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文件到法定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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