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诉讼保全的担保具有期限的不确定性的特征,通常期限是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之日至案件审理终结之日为止。一般当案件审理终结后财产保全的担保也随之解除。所以存在以下的风险。
1、 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诉讼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被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的风险;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或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则不予审理,也会导致放弃权利的风险。
2、 诉讼主体不适格的风险。原告主体不适格,将承担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风险。被告主体不适格,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3、 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当事人起诉或反诉,如不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将承担按自动撤诉的风险;当事人不按规定交纳评估、鉴定等费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4、 不能按时、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应当在举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须出庭作证(除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五种情形以外),否则,会导致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的后果;申请执行人不按要求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线索等情况的,会致使法院无法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而导致案件执行不能的风险。
5、 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向法院提交证据应当是原件或原物,如系复印件或复制件的,则须同时提供其它证据相印证,否则会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
6、 逾期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否则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7、不按时出庭或中途擅自退庭的风险。原告不按时出庭或中途擅自退庭的,将承担按自动撤诉的后果;被告则将可能会被依法拘传、承担缺席审理甚至举证不能的后果。
8、 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一方下落不明,会导致审理时间过长,不能尽快结案的风险。
9、 不按时申请法院执行的风险。申请执行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为一年,双方当事人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为六个月。逾期申请执行的,将承担不予执行的后果。
10、 一方当事人无财产或足够财产的诉讼风险。一方当事人无财产或足够财产,会导致财产保全不能实现、执行拖延甚至执行不能的风险。
11、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风险。当事人应自觉遵守法庭规则,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否则将承担被法院依法予以训诫、处以罚款、拘留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