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要求准确表述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的概念;说明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它与财产权相对应,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民事权利。人身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人身权与特定的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转属性。
(2)人身权是一种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3)人身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关联。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所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
身份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以一定的行为或身份关系所产生的权利。
2.人身权的民法保护:
要求能说明人身权民法保护的方法及其适用。
对人身权的民法保护,就其责任形式而言,主要有:
(1)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和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等。
(2)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的,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此外,我国民法还可用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拘传等方式来惩罚侵害公民或法人人身权的行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