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免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
1997年6月,经长沙市编委批准设立,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隶属长沙市司法局领导,现定编14人,负责指导、管理、协调和组织实施全市法律援助工作。中心于97年12月挂牌开业以来,承办了许多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大案要案,拥有一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方面造诣很深和经验丰富的律师。
随后来,市司法局和市中心在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湖南省《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的指导下,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构建了涵盖市、区县(市)、乡镇(街道)三级法律援助机构网络,开创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新局面。到2005年底,全市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49621起,受到法律援助的对象近5万人次,承办的长沙船泊厂港商欺诈性兼并案、长沙摩托车厂拆迁纠纷案、蔡佑兰人身损害赔偿案等多起法律援助案件产生了较好较大的社会影响。2004年以来,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每个工作日还派援助律师到市信访局值班,参与涉法信访接待工作,2005年涉法信访案件达251件,其中235件通过援助律师的接待,没有出现回访现象,其余案件也按正常途径进行分流。法律援助工作对于促进我市社会稳定、保障司法人权、维护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宣传法制、树立政府形象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