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出庭是非常必要的。尽管法律规定可以缺席判决,但行政机关由于身份的不同(代表国家执法)最好不要缺席。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由于行政机关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特殊的关系,及法院独立的地位,管理相对人在被处罚以后,往往更愿意到法院寻求司法救济。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要进一步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得当。行政部门出庭参加诉讼可以起到两方面的作用:一是,如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问题,无论是业务不精,还是有意违法行政,都会对其今后的行政起到震慑作用(可以讲,出庭应诉是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那么你违法行政的执法人员也要相应地承担责任;二是,如果具体行政行为经得起法律的推敲,正好向社会宣传一下相关法规,为你今后的行政打下良好的基础和信誉。
但行政诉讼是否要求行政长官(一把局长)亲自出庭应诉,我觉得没有这个必要。一来局长要主抓全局工作,不可能事必躬亲;二来分工不同,行政部门的法制处(室)主要负责复议、应诉,有更多的精力研究专业法规及有关行政问题,遇有行政诉讼案件,可以接受局长委托亲自参加诉讼。就好比当事人参加诉讼,由于对法律专业知识缺乏,他们往往委托律师代为诉讼。行政长官委托本部门的法制处(室)人员或具体办案人员参加诉讼是非常正常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