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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开除学生是否属于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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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学生告学校引人注目
        本报讯(记者王继然)近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高
      校学生不服学校处分决定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学生状告学校,在天津市尚属首
      例。
        此案原告刘兵,22岁,安徽萧县人,原为天津轻工业学院化工系学生。据他诉
      称,学校的宿舍楼下堆放了大量的废弃自行车,去年10月22日下午,他收集了一些
      废旧零部件,想组装成整车使用。学校保卫人员发现后,以盗窃为名把他送到派出
      所。派出所调查后,并未认定是盗窃。去年12月31日,学校勒令刘兵退学。刘兵多
      次向学校领导申诉但均无结果后,诉至法院,请求撤消“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
      原告认为自己组装的这些车均是无人认领的报废自行车(直到目前尚无人认领),
      他们属于“无主物”,学校都是当废品卖,自己的组装行为不是盗窃。
        被告天津轻工业学院认为,学校是事业单位,对刘兵所作的处分决定是管理行
      为,行政诉讼的主体应为国家行政机关,所以,学校不是行政诉讼案件的主体,刘
      兵如果不服,应向学校申诉。请求法庭驳回刘兵的请求。天津轻工业学院还在答辩
      中指出,据不完全统计,去年10月份,到学校保卫处登记丢失自行车的记录达三十
      多人次。刘兵“盗窃”的自行车为七八成新,并且在十几天内连续“盗窃”两辆。
      依据《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
      一次或多次作案价值达100元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学校的处
      理决定无任何不当之处。
        原告刘兵及其代理律师则认为,依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学校处分刘兵,侵
      害了他的受教育权及他“作为大学生”的身份权,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原被告辩论后,合议庭宣布休庭。据该案审判长介绍,合议庭将就“是否属于
      行政诉讼”进行合议,结果将另行通知。
        此案引起了天津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天津市红桥区司法局专门委托长缨律师
      事务所为刘兵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开庭时法庭上二百多张旁听席座无虚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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