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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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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做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即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行政主体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至于行为是否合法或适当则不影响行政行为的成立和存在。

  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依法给予的行政法律制裁。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停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属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完全不同于刑事处罚,与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理均有很大区别。

  行政拘留 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因此法律对它的设定及实施条件和程序均有严格的规定。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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