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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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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以公告的方式,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的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有如下要求:

      1. 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所适用的一种送达方式。

      2. 公告的法定期限是 60 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3. 公告的方式。可以是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4. 公告的内容。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以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地点、时间以及逾期不出庭的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的主要内容,属于一审判决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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