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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则关于“自教”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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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教期间再次抢劫 批捕

  据江淮晨报讯 长丰的犯罪嫌疑人小磊(化名,未成年人)因涉嫌盗窃被处以劳动教养1年(自教),但在教养期间却仍不知悔改,再次犯下抢劫的勾当,今年6月1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日前被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依法侦查查明:今年6月19日凌晨2时多,犯罪嫌疑人小磊、小辉(化名,未成年人)经事先商量,窜至濉溪路三钢厂宿舍对面一美容店内,用随身携带的透明胶布把店老板庞女士的嘴巴和眼睛缠住。庞女士大声呼救,被后来赶到美容店的庞女士的丈夫朱某听到,朱某奋力撞击店门。两名犯罪嫌疑人抢走庞女士一部手机(经定价格为958元)和一个手提包,从后门翻墙逃离。朱某随后追至美容店附近的一条小巷子内,发现两个年轻人中一人手中的提包和自己妻子的一样,立即冲上去控制住一人,在周围群众的帮助下,两犯罪嫌疑人均被抓获。

  1999年10月26日,交巡支队破获一起未成年人团伙抢劫出租车司机案。涉案人的亲戚找到卢全新,请求关照,卢当即给办案负责人写了便条,指示“3人都是学生,判刑不利于改造”,让办劳教。劳教办认为:“该案性质是抢劫,不符合劳教的条件。”然而,局长办公会上,劳教办的意见被卢全新断然否决,并当即敲定:“对主犯陈某多加劳教一年,符合条件的自教。”

  结果,3名涉案人均被放回“自教”。事后,卢全新向涉案人家属索要玉“白菜”一个,价值2800元。

  (八)劳动教养工作管理科(与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指导全市的劳动教养工作,监督检查国家劳动教养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指导对劳动人员的管理、教育、警戒等工作,规划劳教单位生产、基建、财务、装备工作。负责对劳教人员的解教、自教、所外就医、减期、延期等审批工作

:第一次听说有“自教”一说,从报道的内容理解应该是类似于所外执行性质的,但具体的概念和性质,及实施要求不清楚。也烦请知道的朋友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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