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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张斌之死看劳动教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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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网、人民网报道,辽宁一男子张斌在劳动教养期间被施以酷刑,惨死在辽宁省葫芦岛市劳动教养院。张斌是因偷盗被劳教的,从今年3月18日起,同样是劳教人员的“村霸” 张树力,为逼张斌交出3000元钱,伙同其他几名劳教人员对张斌持续了近一个月的酷刑。他们将张斌的衣服扒光,用塑料管、锤把、锹把等对他猛抽,然后,又进行“上药”、“扎盆”、“消肿”等酷刑。
      葫芦岛市龙港区检察院李忠信科长认为,张斌被打死,负责看守的警务人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有学者指出,劳动教养制度从设立到执行,都存在着不规范甚至违宪违法之处,而这正是张斌之死的根本原因。如今收容遣送制度被废除了,劳动教养制度的弊端也应当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劳动教养最早起源于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年11月29日国务院又公布施行了《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转发了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劳动教养制度不同于监狱制度,前者属于行政处罚,后者属于刑事罪行;前者是针对社会危害轻微、“不够判刑标准”的人,依据行政规定限制人身自由长达1到3年,后者是依据刑法可最轻判刑6个月;前者名义上由省级劳教管理委员会审查,由公安部门抓人,实际上往往是地方公安局或党政领导说了算,不需要经过侦察、起诉、审判而可剥夺人身自由,后者经过公、检、法的正当程序。
      劳动教养制度虽然在新中国的历史上起了一定的作用,但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其弊端越来越明显地暴露出来。主要表现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只笼统地规定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而对劳动教养的审查批准没有真正的法律监督。名义上,劳动教养的审批权为劳动教养委员会行使,但由于劳动教养委员会不是实体,所以事实上,公安部门既是劳动教养的审批机关、执行机关,同时也是对劳教决定申诉的复查机关和错案的纠正机关。这种缺乏应有的制约和监督的办案制度直接导致了劳动教养审批的随意性和冤案错案的大量产生,导致了劳动教养制度缺乏严格的程序和规范。有的地方官员随意将自己不喜欢的人、正当申诉的人、上访维权的人进行劳动教养,而不需经过任何司法程序;有的把属于道德调整或民事纠纷范畴的人送去劳教;有的把法规禁止收容的精神病人、残疾人、严重病患者和怀孕或哺乳未满一年的妇女,以及丧失劳动能力者送去劳教;有的突破劳教对象年龄的限制将未满16周岁的人送去劳教;有的将取证困难、证据不足,怕移送起诉后被退查的案件,或办案经费紧张、办案人手有限,畏于追查的案件,或案情复杂根本无法查清的案件,都以劳教代替刑罚了事;有的公安机关对一些在法定羁押期限内无法侦查结案提起刑事诉讼的犯罪嫌疑人,以劳动教养的方式继续关押,使超期羁押合法化;有的混淆劳动教养与治安处罚的界限,把因民事纠纷引起的一般打架斗殴,情节显著轻微的予以劳动教养;有的徇私枉法,蓄意报复,对不应劳教的予以劳教;有的地方形势一紧就把一批人送去劳教,甚至一律劳教三年;有的地方对违法人员只由办案人员一人进行讯问,或由联防队员盘问,由办案人员事后签名,匆忙将人处以劳教;甚至有的办案单位为完成上级下达的创收指标,或受自身利益的驱动,以劳教相威胁,对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处以高额罚款了事,等等。
      从上可见,劳动教养制度既有违法治,又背离公正,它容易导致行政权力滥用、执法不公、司法腐败,容易铸成冤假错案,不利于公民权利的保护,为国际上别有用心的人攻击中国侵犯人权制造了口实。探讨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实际上,我国关于劳动教养的有关规定涉嫌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而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事实上是由公安机关或党政领导决定,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最长达4年之久。《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劳动教养的有关规定属于行政规章,却违法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行政处罚法》的处罚种类中也不包括劳动教养;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过15天,可属于行政处罚的劳动教养却长达1-3年,甚至可延期为4年。
      1998年10月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任何人都不应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长时间剥夺人身自由和强迫劳动的决定只有通过正当程序由法院作出判决,才符合国际人权保护的公约。
      因此,我们认为劳动教养制度应当被废除,替代的办法是由全国人大通过一个保安处罚法,以严格而简易的司法程序,由法院判处最高6个月的拘禁。保安处罚法应当对管理人员的权限进行严格的规定,同时保障被拘禁人员的正当权利。
      孙志刚的惨死很快导致了收容遣送制度的被废除,充分体现了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以人为本、依法治国的坚强决心。如今,张斌的惨死是否能够唤起有关方面认真研究一下废除弊端丛生的劳动教养制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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