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继续治疗等费用,医院每年付6万元
本报消息(记者 张黎明 通讯员 徐晋)记者昨从市中级法院获悉,4年前发生在武义县的“植物人”案件,医患双方就患者徐某今后20年的继续治疗费和终生护理费等相关费用,在该院达成调解协议。
终审案件又起纠纷
2002年末,徐某在武义县某医院做无痛人流手术过程中,突然心脏呼吸骤停,虽经院方积极抢救,仍成为“植物人”。经市、省两级医学会鉴定,认定医院存在明显的医疗过错,徐某之父遂将医院告上法院。此案经市中级法院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诉讼,省高院于今年1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医院无证据证明徐某存在过错,医院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武义县某医院按期全额履行了赔付责任。但由于该判决明确,2004年11月8日后发生的治疗费用需由原告另案起诉,因而原告在与医院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今年8月再次将医院告上法院,要求判令院方支付第一次生效判决后实际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徐某今后10年的继续治疗费和终生护理费共计110万元。医院立即提起反诉,指出截至今年2月7日,已为徐某治疗共计开支98万元,超出了第一次诉讼确定的赔偿数额,为此,要求法院判令原告返还院方多支付的15万元。
医患双方再释前嫌
考虑到原告家庭经济困难,市中级法院立案后,同意其缓交诉讼费,并在调解结案后,对其应承担的诉讼费减半收取。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争执激烈,并共同向法庭提出了鉴定申请。
市中院民一庭法官在认真分析案情后,认为此案调解结案的可能性极大,经与原被告交换意见、辨法析理并阐明诉讼风险,双方同意接受法庭调解、撤回鉴定申请。12月15日,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医院同意自2007年起每年支付给徐某6万元,至徐某死亡为止,但最长不超过20年;原告家属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向医院主张权利或提出异议,不得影响医院的工作。
承办法官说,原告110万元的赔付请求中,只有已实际支出的10万元赔偿请求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如果法院简单机械下判,在法理上自然没有纰漏,但对于独自承担巨额医疗费且家境并不宽裕的原告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因此,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权益,又要兼顾医院利益,这是本案的难点。
当事各方反映良好
谈起两次诉讼的经历,徐某父亲感叹道:“多亏法院主持公道,如果再和前一次官司那样去省城鉴定,不知又要等到猴年马月了。女儿在医院每天上千元的花费,我们实在负担不起啊!调解后,女儿能在医院继续治疗,而且护理费等一些费用也由医院承担。作为家长,我安心了,今后再也不去医院和卫生局闹了。”
原告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徐玉泉律师说:“两次诉讼都由我代理。4年来,我亲眼看着老徐为女儿一天天老去。今天官司最终圆满解决,是和金华中院秉公断案分不开的。”
医院代表说:“第一次官司判决我们全赔,说实话我们很有想法。法院没有按照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判,这在浙江省是首例。但出于对生效判决的尊重,我们还是全面履行了判决并对病人进行积极救治。这一次调解我们让步很大,但问题彻底解决了,以后双方再也不会为新产生的医疗费争执不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