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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辉诉中国检察日报社侵犯著作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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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张晓辉 
被告:中国检察日报社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1998年12月24日,http://www.lawfirm500.com.cn网站上刊载了署名为"鹤鸣日新"《政府上网年,有戏吗?》及《中国当代法制状况》(未署名)两篇文章,该网站管理者为北京市鹤鸣日新市场拓展服务有限公司。中国检察日报社认为该两篇文章的内容较符合报社的宣传宗旨,遂在未征得作者同意,并未付酬的情况下,于1999年1月12日,将该两篇文章修改后,以《1999,政府上网年?》及《无关痛痒的话,有关法制》为题,刊登在其1999年1月份网络版报纸及1999年1月13日的纸质报纸上,文章署名为"鹤鸣日新"及"八呆"。张晓辉发现后,遂以中国检察日报社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的诉辩主张】 
原告张晓辉诉称,1999年1月14日,其发现被告在其1999年1月份第一、二周的网络版报纸及纸质报纸上刊载了两篇文章,其中一篇《无关痛痒的话,有关法制》署名"八呆",另一篇《1999,政府上网年?》署名"鹤鸣日新"。这两篇文章内容均为原告所写,只是被告将其加以编辑,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报酬,擅自使用原告已声明禁止任何形式复制的文章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使用和获得报酬权, 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2、支付稿酬1500元人民币;3、承担本案诉讼费400元、公证费500元、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被告中国检察日报社辩称,1999年1月,其在网上发现两篇文章,一是《中国法制现状》,一是《政府上网年,有戏吗?》,网上并未登记作者的单位、地址、电话等联络方式。前者无署名,于是就依照对方管理者"八呆"一名,署名"八呆";后者文尾注明"鹤鸣日新"而无其他署名,因此转载时就署名"鹤鸣日新"。关于稿酬,因无法联系,故准备寄往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其行为并未侵犯原告著作权,理由是:1、该两篇文章是网上公开的言论;2、原告在网上未署名,无法和作者联系;3、转载时根据情况,署名为"鹤鸣日新"和"八呆";4、转载时仅对文章进行了编辑修改,主要内容未动;5、稿酬因无法直接送交原告,故按照惯例先将稿酬留存报社,准备寄往中国著作权收转中心;6、稿酬依转载所计,共35元。在现有法律未对网上言论是否享有著作权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自愿原则,达成了调解协议:1、被告给付原告稿酬及本案诉讼支出590元;2、诉讼费400元,由被告负担。并且,此前被告于1999年3月24日已向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分别寄出15元及20元汇款,并于1999年4月7日在其纸质报纸及网络版报纸上就其刊载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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