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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捷诉王东越、中华工商时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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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徐捷 
被告:王东越 
被告:中华工商时报社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徐捷于1998年7月注册了"走进中关村"网站(http://www.intozhgc.com.cn),开始委托其聘用的人员在网上报道中关村市场信息。徐捷与聘用人员兰庆约定:徐捷对委托兰庆创作的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徐捷与聘用人员蒋乐乐约定,徐捷对委托蒋乐乐创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中署名权以外的其他各项权利。 
1999年4月17日徐捷与中国计算机报社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从1999年5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中国计算机报社的infoweb网站有偿享有对徐捷网站所刊载的全部信息的网上转载权,中国计算机报社需向徐捷支付使用费6000元。同年4月29日徐捷与电脑商报社签订合作协议,约定:1999年5月1日至1999年8月10日电脑商报社以6000元的价格有偿获得徐捷网上信息在纸质媒体上的独家使用权。 
1999年4月30日至5月9日期间"走进中关村"网站陆续登载兰庆创作的《电脑节未到,广告战已来》(署名XL,约630字)、《大恒DIY计算机今天开张》(署名XL,约756字)、《"粘客"又有新差事》(署名XL,约1092字),蒋乐乐创作的文章《心有余悸,杀毒软件热销电脑节》(署名Jiang,约546字),兰庆与徐捷共同署名的《北约轰炸中国使馆 电脑节上王码抗议》(署名XL、XJ,约588字),徐捷创作的《今日市场点滴》(未署名,约210字)。 
1999年5月5日中国计算机报社Infoweb网站(http://www.infoweb.com.cn)使用了徐捷于5月4日在其网站登载的《大恒DIY计算机今天开张》(更名为《大恒DIY-PC销售新概念》)、《心有余悸 杀毒软件热销电脑节》两篇文章,分别署名为intozhgc。 
1999年5月12日中华工商时报社(以下简称工商时报)在其报纸第13版刊登题为《电脑节中关村日记》的文章,署名"本报记者王冬月/文",此文以5月3日至5月8日为时间段,用日记形式报道"中关村电脑节"。其中5月3日以《节未到 广告已烽火连天》为题,使用了徐捷网站上的《电脑节未到,广告战已来》一文;5月4日以《大恒DIY计算机开张》为题,对徐捷网站上的同名文章删改后使用;5月5日以《"粘客"又有新差事》为题,将徐捷网站上的同名文章删减后使用;5月6日以《心有余悸,杀毒软件热销》为名,将徐捷网站上的《心有余悸,杀毒软件热销电脑节》的文章略作删减;5月8日以《王码抗议北约轰炸中国使馆》为题,将徐捷网站上的《北约轰炸中国使馆 电脑节上王码抗议》一文删减后进行了使用;文章最后一段全文使用了徐捷网站上的《今日市场点滴》一文。徐捷遂以王东越、工商时报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期间,被告王东越及工商时报承认其刊登的《电脑节中关村日记》一文,使用了徐捷网站上的相关文章。 
《中华工商时报》的刊期为日报,发行范围为国内外发行。 
【当事人的诉辩主张】 
原告徐捷诉称,我于1998年7月24日正式注册创办了"走进中关村"网站(http://www.intozhgc.com.cn),同时有偿租用了北京东方网景数据通讯有限责任公司的磁盘空间。这是一个利用互联网适时反映中关村市场行情的个人网站,其刊载的信息绝大多数是由我本人及我聘用的人员亲自采写的,最后由我统一进行审定修改后发布,我对此享有完整的著作权。1999年4月17日,我以拍卖形式将网站信息的网上转载权有偿独家转让给中国计算机报社Infoweb网站(http://www.infoweb.com.cn);同年4月29日,我又将专业纸媒体的转载权有偿独家转让给了电脑商报社,转让期均为三个月。被告工商时报作为一家有影响的大众报纸媒体,未参与竞拍活动,但在竞拍活动于4月31日结束后,却在未通知我的情况下,擅自将我网上发表的文章以《电脑节中关村日记》为题刊载于1999年5月12日的《中华工商时报》第13版,并署名"本报记者王冬月"。我认为工商时报和王东越的行为侵犯了我对网上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96000元。 
被告王东越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首先原告网站上的文章属于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其次我对有关文章的利用行为,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编辑行为,不是"抄袭"、"剽窃"行为。我在编辑《电脑节中关村日记》这一编辑作品的过程中,对所利用的六篇文章进行了选择、编辑和修改,体现了编辑者的创造性劳动,这和将一篇文章不改动或者略作改动,署上自己的名字发表存在明显的不同。我的不妥之处仅在于使用原作未经原作者同意,但因为这些原作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时事新闻,所以不应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工商时报辩称,徐捷的诉讼请求缺少证据支持。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是网站的合法权利人;没有证据证明其诉称的作品在被告作品刊登之前已经存在;没有证据证明徐捷是合法的著作权人。《电脑节中关村日记》所使用的原作品是雇佣作品,对于雇佣作品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予以规定,在被告王东越进行编辑行为之时或之前,由于原告徐捷和相关文章的作者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合同对雇佣作品权利归属进行约定,因此假设相关文章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当时著作权只能属于相关文章的作者,而不应由徐捷享有,所以徐捷根本无权提起本案诉讼。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应是过错原则,赔偿原则仍然应当是补偿性原则。报刊在决定刊登本报记者或者其他人独立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时没有义务也不可能对作品是否侵权进行审查。我社在刊登《电脑节中关村日记》时既没有侵权的故意也无过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即使徐捷对原作拥有著作权,工商时报又构成侵权,其赔偿额只能依据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计算,即原告徐捷通过诉讼得到的赔偿应当和侵权行为人采取合法手段时,原告所能得到的利益相等。徐捷要求的赔偿内容与数额没有法律根据。 
【审理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且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都应当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本案中原告徐捷主张著作权保护的《电脑节未到,广告战已来》、《大恒DIY计算机今天开张》、《"粘客"又有新差事》、《心有余悸,杀毒软件热销电脑节》、《北约轰炸中国使馆 电脑节上王码抗议》、《今日市场点滴》六篇文章系对中关村市场行情与社会事件从个人角度所进行的记述与评论,上述文章在被上载到"走进中关村"网站时便以数字化形式存储于服务器磁盘,可以通过互联网络持续地供访问其网站的社会公众借助于计算机感知。因此上述文章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 
著作权人对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著作权保护范围和保护期内拥有控制他人侵权利用的权利。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为作者原则,即作品的著作权一般均由创作作品的作者享有,同时法律也规定,通过合同约定未进行创作的委托人可以享有受托人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拥有控制他人侵权使用该作品的权利。本案中徐捷作为作者对其自行创作的作品《今日市场点滴》享有著作权;对于其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电脑节未到,广告战已来》、《大恒DIY计算机今天开张》、《"粘客"又有新差事》、《心有余悸,杀毒软件热销电脑节》、《北约轰炸中国使馆 电脑节上王码抗议》,委托人徐捷与受托人兰庆、蒋乐乐之间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所达成的口头与书面的约定是缔约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据此可以确认徐捷对委托蒋乐乐创作的作品《心有余悸,杀毒软件热销电脑节》享有著作权中除署名权以外的各项权利,徐捷对《电脑节未到,广告战已来》、《大恒DIY计算机今天开张》、《"粘客"又有新差事》、《北约轰炸中国使馆 电脑节上王码抗议》四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徐捷有权对《今日市场点滴》、《电脑节未到,广告战已来》、《大恒DIY计算机今天开张》、《"粘客"又有新差事》、《北约轰炸中国使馆 电脑节上王码抗议》主张著作权保护,对《心有余悸,杀毒软件热销电脑节》主张著作权中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对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任何人不得作为自己的作品进行利用。被告王东越明知《电脑节未到,广告战已来》、《大恒DIY计算机今天开张》、《"粘客"又有新差事》、《心有余悸,杀毒软件热销电脑节》、《北约轰炸中国使馆 电脑节上王码抗议》、《今日市场点滴》系他人创作的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地将上述六作品按时间顺序简单相加成《电脑节中关村日记》一文并以自己名义交付报纸刊登,由其署名的《电脑节中关村日记》全文内容均取自上述六作品,仅对原作品个别字句进行了删减,并未构成新的创作,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对上述六作品的抄袭。对于抄袭行为,本院认为行为人将他人作品作为自己作品利用的行为是在主观故意的情况下实施的,无论抄袭行为是他人授意还是独立的故意,均不影响抄袭行为的构成。因此王冬越所谓职务行为的辩称不能成立抗辩。被告王冬越侵犯了原告徐捷所主张的署名权及因作品被复制使用的获得报酬权,应当承担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对于被告工商时报,本院认为其下属部门网络周刊编辑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他人作品提供给王冬越,工商时报不仅在对《电脑节中关村日记》编审时未尽职责,而且要求王东越在他人作品上署名,并对该文予以刊登的行为,存在明显的过错,其帮助王冬越侵权的行为使得损害后果得以扩大,应当对其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徐捷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与被告王冬越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原告徐捷所主张的损失赔偿额,因其主张的是其网站全部作品转载的月使用费,不能作为其中某作品被抄袭以及日使用的计算根据。由于原告未能提供其作品被侵权利用的损失证据,本院将依据原告作品可能获得的收益并考虑被告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及影响予以判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两被告在《中华工商时报》上向原告徐捷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5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90元,由原告负担390元,两被告负担3000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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