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令2006年第19号 公布《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06年第19号
【发布日期】2006-08-04
【实施日期】2006-09-03
《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已经2006年5月17日商务部第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部长:薄熙来
二○○六年八月四日
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产业损害调查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保障利害关系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反倾销和反补贴中有关产业损害调查的信息查阅和披露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利害关系方包括以下范围:
(一)被调查产品的外国(地区)生产者、出口经营者、国内进口经营者,或者该产品生产者、出口经营者、进口经营者的行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
(二)被调查产品的出口国(地区)的政府;
(三)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或者该产品生产者的行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
(四)其他。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查阅,是指案件的所有利害关系方可以到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以下简称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摘抄、复印与案件产业损害调查有关的公开信息。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案件最终裁定作出前的合理时间内,商务部向利害关系方告知案件产业损害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
第二章 信息查阅
第七条 所有利害关系方可以查阅与案件产业损害调查有关的公开信息,但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信息除外。
第八条 本规定第七条所称的公开信息包括:
(一)申请书及其附件的公开文本或非保密概要;
(二)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的申请材料的公开文本或非保密概要;
(三)利害关系方提供的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及补充问卷答卷的公开文本或非保密概要;
(四)利害关系方在产业损害调查过程中向商务部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的公开文本或非保密概要,包括召开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延期递交答卷、产品范围调整、国内生产者排除等申请材料;其他利害关系方对相关申请提出的意见或评论的公开文本或非保密概要;
(五)相关利害关系方对其他利害关系方有关保密信息申请及其提供的保密信息的公开文本或非保密概要所提出的评论意见的公开文本或非保密概要;
(六)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等的会议记录或纪要的公开文本或非保密概要;
(七)商务部发布的公告、通知,包括立案、初裁和终裁等公告;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申请登记、发放调查问卷、实地核查、举行听证会、采取抽样调查的决定等通知;
(八)商务部有关产业损害最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披露材料的公开文本或非保密概要;
(九)商务部在产业损害调查过程中获得或制作的其他可以公开的资料。
第九条 任何信息如不能在公开渠道获得,且一旦被公布,将会导致其他竞争者实质性的获利,或对信息提供者或信息来源者造成实质性的不利影响,或造成其他不利影响,该信息应被视为是保密信息。
任何本质上具有保密性质的信息或者利害关系方要求作为保密信息的信息,在利害关系方说明正当理由后,商务部应对此类信息按保密信息处理。
第十条 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供相关信息时,应注明为公开信息还是保密信息。未注明保密与否的,商务部可以将该信息视为公开信息。
第十一条 利害关系方在提供保密信息时应书面说明申请保密的理由并同时提供此类信息的公开文本或非保密概要。利害关系方要求对已提供材料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的,也应同时提供有关修改或补充内容的公开文本或非保密概要,并附修改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