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沙市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伏金兰,局长。
被告: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交通运输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周德春,所长。
1999年8月27日,长沙市邮政局接受长沙市星港公司的36个席梦思床垫、6件床俱等大宗货物,派其单位驾驶员阎刚驾驶湘A26437号厢式邮政专车将货物和其他邮件一起运递到娄底。同日上午11时许,长沙市邮政局邮车在娄底市人才市场星港床俱专卖店前卸床垫和床俱,娄星区交通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上前检查,认为所卸床垫、床俱不符合邮件特征,不属邮件,要求邮车驾驶员出示《道路运输证》,驾驶员解释邮政车辆直递邮件,不需办理《道路运输证》。娄星区交通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见此,认定长沙市邮政局无《道路运输证》,属非法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根据《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开出湘运政违待字(娄)第113705号《湖南省道路运输违章待理证》交给驾驶员,决定“责令停止车辆运行”。驾驶员拒绝签收,随即开车到娄底市新世纪商场投递邮件,当准备再到娄底市邮政局投递邮件时,娄星区交通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召来多人,强行将邮■■走。1999年9月7日,娄星区交通运输管理所根据《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娄运政罚■(1999)2号《道路运输运行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800元。(2)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1600元。9月21日,长沙市邮政局依法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0月14日,娄星区交通运输管理所作出娄运政字(1999)59号《关于撤销娄运政罚字(199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根据长沙市邮政局的《直递邮件详情单》记载的邮政资费612元,认定长沙市邮政局无《道路运输证》,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违反了《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作出娄运政罚字(1999)3号《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612元。(2)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1224元。10月21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娄运政罚字(1999)3号《处罚决定》。2.确认被告扣车违法。3.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原告诉称:我国宪法和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均对邮权进行了特别的保护。原告湘A26437号邮车执行从长沙至娄底往返的邮递任务,是依法执行公务,有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的邮政规章等依据,在运递过程中没有违法、违章行为。原告的直递邮件业务行为既非营业性道路运输,也未参与营业性道路运输,因此不适用《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被告据此对原告进行处罚错误。请求:(1)撤销被告湘运政违待字(娄)113705号强制措施决定和娄运政罚字(1999)2号处罚决定。(2)确认被告扣车违法,返还原告车辆。(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其非法行政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长沙市邮政局湘A26437号邮车8月27日从长沙送到娄底市的这批货物,不具有邮件特征,所从事的是营业性的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无证经营违反了《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我所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长沙市邮政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审判】
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后,原、被告双方均持法律依据分别向省级主管部门湖南省邮政局和湖南省交通厅反映情况,主张自己行为合法。湖南省邮政局和湖南省交通厅高度重视,均到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反映案情。1999年10月22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召集诉讼双方及省级主管部门领导商处,达成一致意见:“鉴于从事邮政运输车辆的特殊性,根据《邮政法》的规定,今后从事邮政主管业务运输的车辆不须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而从事其它副业的邮政系统的其它车辆则必须依照《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接受职能部门管理”。被告作了自我批评。次日,将扣押的邮政专车返还原告。1999年11月12日,被告作出娄运字(1999)064号《关于撤销娄运政罚字(199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原告基于权利得到补救,诉讼目的已经达到,遂向受案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被告撤销对原告所作《处罚决定》、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于1999年11月17日作出裁定:
准许原告长沙市邮政局撤回起诉。
【评析】
1999年12月20日,《家庭导报》文摘时事版登载了一则题为《单程3元、双程8元,买张“邮票”寄孩子》的时事消息:哈尔滨市邮政局速递公司开办接送孩子的业务。这一邮政业务的开辟,无疑是对人们传统观念将邮件局限在寄递的信件、印刷品、邮包、汇款通知、报刊等服务项目的新的注入,人们先而惊诧,后而理解,继而接受服务。它向社会昭示这样一个新的观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用邮的要求不断增长,新的业务种类将不断出现。本案原告邮递用户寄递的床垫、床俱,毫无疑问也是这一新的观念的注脚。关于这种新的业务种类的开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适合邮政企业经营的其他业务”是邮政企业经营的业务。1998年4月7日,邮电部邮部(1998)391号《关于加强邮政业务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条“关于对邮政主营业务的界定”中规定:“根据《邮政法》有关规定:邮电部所属的邮政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所经营的邮件寄递、报刊发行、储蓄、汇兑,以及利用邮政网资源对社会提供的代销、代办等各类服务项目,均应视为主业,具体内容应包括:信件和其它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包裹等实物物品的寄递;集邮、代办保险等,在上述传统业务基础上新开办的业务还有……(二)物品邮递类:物品邮递业务(货运业务、点对点运输、直收直送业务)、邮购业务、特快送款、电子信函、收件人付费业务、代收货款等。……以上各项收入按部有关规定全额列入主业核算。”据此规定,原告邮递床垫、床俱等物品属于邮政主营业务,所递物品具有邮件性质,应属邮件。邮政工作受法律特别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妨碍邮政工作的正常进行,拦截、扣押、强行登乘邮政运输工具或阻碍邮件运递等行为均是违法的。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和经营者。非营业性道路运输参与营业性道路运输适用条例。城市内公共客运交通不适用本条例。”《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道路运输的具体管理工作,并授予其处罚权。据此,被告具有行使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职权。
被告处罚原告是因原告邮递的床垫、床俱不具邮件特征,又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进而认定非法从事道路运输,从而给予原告行政处罚。但是,被告认同的邮件特征局限在前述传统的信件、邮包等小件邮件,对新的邮政业务并不了解,亦没根据原告的申述去查证,导致认识错误,从邮政专车从事大件物品邮递是否需要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看,邮政专车运递邮件受法律、法规的特别保护,非依法律明确规定则邮政专车享有检查豁免,更不得设定许可证之类的限制,邮政事业是一种公益事业,重要性大于《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条所指城市内公共客运交通。城市内公共客运交通不适用该《条例》,举重明轻,邮政专车不适用该《条例》符合立法本意,这从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主持诉讼双方及省级主管部门达成的一致意见即可证实。综上,被告对原告所作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超越职权。人民法院如对此案进行实体判决,当应依法撤销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