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诉讼 >> 典型案件 >> 文章正文
北京高院终审判决:撤销海关没收决定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陆沪生  来源:  阅读:

北京高院终审判决:撤销海关没收决定

          党史著作《红太阳》重见天日
  
              柳暗花明云破日出

   由于首都机场海关将之没收,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高华博士凝聚10年心血的结晶——中共党史学术著作《红太阳是怎样升起的——延安整风运动的来龙去脉》一书(简称《红太阳》),被戴上了“否定毛泽东、否定毛泽东思想、否定延安整风运动”的“帽子”,列为“诽谤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领导人…...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而遭中国各主要海关封杀;
  
   由于首都海关机场将之没收,在香港三联书店购买了这本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共党史学术著作、并将其携带回京的北京律师朱元涛,背上了“走私违禁印刷品”的污名。
  
   在一个倡行法治的国度里,国家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确定国家行政机关对公民的处罚行为孰是孰非的最后一环,则在于司法审判。首都机场海关没收《红太阳》一书究竟是否合法?远在香港中文大学担任客座教授的高华博士对此始终未予公开臧否。但对自己的著作应当如何评价,他深信自有公论。而作为首都机场海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直接相对人,朱元涛律师则慨然走上了法庭,为自己的公民权利,也为《红太阳》一书的命运,向法律呼唤公平和正义。
  
  今年3月4日和7月1日,本报连续独家报道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朱元涛律师状告首都机场海关违法没收《红太阳》一书行政诉讼案,以及朱元涛律师不服一审判决维持首都机场海关没收决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情况。这起迄今为止国内绝无仅有、揭示了社会科学学术著作的意识形态评价标准和法律评价标准对称衔接的不确定性的行政诉讼,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反响,不同心思的人们也在关注着审判的进程,期望着不同的结局。
  
  9月8日,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传来消息:朱元涛律师包括高华教授及其著作,得到了强有力的司法救济。经过严谨审慎的法庭审理之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当日公开宣判:
  
  撤销原审法院维持首都机场海关没收《红太阳》一书处罚决定的一审判决;
  撤销首都机场海关没收《红太阳》一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这个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判决,打破了对《红太阳》一书设立的禁区,洗刷了朱元涛律师背负的污名,也将宽慰高华教授和无数海内外中国学者的心。
  
  法锤,敲出了一个余音缭绕的句号。
  
  没收处罚三部曲
  
  回顾这起诉讼的全过程和它所涉及的案情,学术文明和执法文明整体进步背景下依然存在的观念分歧和制度瑕疵,在诉讼之前双方最初的交涉中即已一一呈现。
  
  2002年8月4日晚12时余,赴香港公干的北京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元涛乘坐飞机回到了北京。嗜书成癖、对中共党史兴趣尤浓的朱元涛,在港期间不忘抽暇逛书店淘书。花费150余元港币购得的高华教授的专著《红太阳是怎样升起的——延安整风运动的来龙去脉》,成了他此行的一大收获。此刻,他随身携带的小行李箱的最上边,就放着这本还未及通览的书。
  
  眼见得就要走出机场,朱元涛却被一个40来岁的海关女关员叫住了——随机抽查。仪器将他的小行李箱检查了一遍,又让打开。
  
  朱元涛遵嘱。一瞬间,《红太阳》一书厚重的分量和赫然的标题直摄这位女关员的视线。她既不问任何问题,甚至也不翻一翻书,条件反射般地脱口而出:境外出版物,依法予以没收。
  
  朱元涛愕然片刻。“这是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的学术著作,在香港三联书店买的,海关依据什么规定没收?”,他立即发问。
  
  没有回答。
  
  “你要没收也行,但你得给我个手续吧,不能说没收就没收”,朱元涛又说。
  
  女关员不想给手续,但回过头来表了个态:你有异议,明后天来找。
  
  朱元涛:没有手续凭证,我来找谁?
  
  一阵小小纠葛,朱元涛拿到了“海关代保管、扣留凭单”。女关员在上面划去了“扣留”字样,填写了书名、数量,又注明了“待审”二字。
  
  “待审”本身仍然是一种“准强制措施”。尽管“待审”对女关员先前口头宣告的 “境外出版物,依法予以没收”的合法性,已然是一个否定,也些微流露出了在固有习惯下运行的权力,偶尔遭遇哪怕来自一个公民个人的正当诘问时的犹豫。
  
  在“待审”的几个月缓冲期间,朱元涛反复与机场海关交涉,要求发还《红太阳》一书。由此他才知道,机场海关的审查,基本上取决于一个海关官员的审读意见。而在与这位官员的多次接触交谈中,朱元涛了解到,这位有权裁决知识分子学术著作的命运的官员,并未受过任何文史哲类的教育,更无任何学术背景。
  
  去年10 月9日,这位官员电约朱元涛至机场谈话。借此机会,朱元涛当面递交了一份书面意见。因为《红太阳》一书是没收还是发还,有待于海关审读结论。他为此提请海关注意;这是一本严肃的学术著作,出版此书的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对我党我国也不存偏见。它的一大特色,是所有资料均源于国内的公开出版物,没有引用任何海外资料和内部文件;而其主要内容——有关延安整风的这一段党史详情,素为人们关心但又知之甚少。作为一个对党史有浓厚兴趣的党员,通过多方面阅读了解和学习党史并不为过。学术研究允许百家争鸣,对此书的鉴别,应当从总体上把握,不应局限于个别此举或段落。如有必要,不妨听取相关权威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朱元涛的这些意见,并未引起对方足够的重视。海关人员只是劝导他,此书发还的可能性不大,不如接受没收的事实,以免启动更多行政执法程序。但朱元涛认为,海关如果执意没收,就应按程序执法,出具行政处罚文书。这样,一纸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才发到了他的手里。上面写着,因其入境时随身携带“禁止进境的书刊一本,未向海关申报,被查扣”,属“走私行为”,依法“拟作没收上述书刊的行政处罚”。朱元涛还被告知,机场海关的决定已和北京海关商量过。
  
  10月10日,朱元涛向机场海关邮送了书面材料——《对〈行政处罚告知单〉的申辩》。说明自己携书入境并不具备“走私”的构成要件,同时要求海关说明:旅客如何判明携带入境印刷品的性质,审查印刷品是否允许携带入境有什么依据和标准,对印刷品入境,国家有关部门是否也像对货物进出境那样颁布系列《目录》?最后,他再次要求机场海关终止行政处罚程序,发还《红太阳》一书。
  
  机场海关没有回复朱元涛的申辩。12月17日,朱元涛得到通知再赴机场海关,被最终告知,《红太阳》一书还是要没收。朱元涛遂按程序作了笔录,领取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诉讼方知书之“罪”
  
  今年1月1日,朱元涛将首都机场海关告进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判令被告发还《红太阳》一书。
  
  他在行政诉状中陈述说,我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或音像制品,禁止入境:
  
  一、攻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诬蔑国家现行政策;诽谤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领导人;煽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颠覆破坏、制造民族分裂;鼓吹“两个中国”或“台湾独立”的。
  
  二、具体描写性行为或淫秽色情的。
  
  三、宣扬封建迷信或凶杀、暴力的。
  
  四、其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整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
  
  他表示,以自己的学识和对海关相关法规的理解,《红太阳》一书是一本严谨的学术著作,显然不属于有上述内容的国家禁止进境的印刷品。作者高华长期从事中共党史、民国史、中国现代史研究,发表过大量论文和主编、参编的专著。党史,尤其是发生在60多年前的延安整风运动,既是学术研究的对象,也是党员学习阅读的对象。党员学习党史,在以《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等为指导的前提下,对党史人物、包括已故20多年的毛泽东有更多的了解并不为过。带这本书入境,不应被视为“走私行为”。
  
  2月24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上,被告作为证据提交的一份《印刷品审查表》,方才使朱元涛得悉《红太阳》一书的“罪名”有多严重。审查表上,对《红太阳》一书的审查结论全文如下——“否定毛泽东,否定毛泽东思想。从历史上看肃‘AB团’,福田反革命事件,均是毛泽东‘书记独裁’的后果。毛泽东在党内派别斗争,翻手为云,覆手为雨。攻击毛是:一个自尊心极强,报复心也极强的人。毛泽东心胸狭隘,一身‘山大王’气质。党的路线是经验——实用主义。毛泽东的思想有因袭的成份,也有独创的方面。它是列宁主义、斯大林主义和中国部分传统的混合物。否定延安整风运动”。因此,“处理意见”是“建议没收”。“领导签字”则是“同意”。而被告提交法庭的另一份证据——海关总署监管司去年11月19日致北京海关的一个批复,则称“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你关对该书作没收处理的意见”。这份批复被同时抄送了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和各直属海关,由此设立了对《红太阳》一书的范围广泛的防线。
  
  朱元涛莫名惊诧:一本几十万字的党史学术著作,作者耗费10年心血,仅凭一个海关审查人员七颠八倒、语不成章的寥寥几行断语,就被全盘否定了。但又拿不出任何史实,来佐证对所有这些指控。这绝不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态度。足以否定此书的史实,对于证明此书的严重问题,证明此书应当禁止进境,进而证明原告“走私”,本来是绝对必需的。由此可见,在审查学术研究著作方面,海关是否具有权威性,海关审查人员是否具有与其职能相适应的学术理论素养,也是值得存疑的。
  
  至于海关总署某一部门的批复,朱元涛认为,由于它是系统内的上级机关,它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样具有可诉性,不能作为认定《红太阳》一书是禁书的依据。
  
  被告没有正面回答朱元涛指出的问题,却别有深意地以攻为守:既然此书有学术界公认的学术价值和史料价值,为什么不在内地出版,却要在香港出版?
  
  被告接着说,对这本书可能有不同角度的看法,但法律赋予海关执法权力,海关是依法行使职权,对它作出审查结论,这也要从政治角度以及中国国情等各方面综合考虑。我们认为,这本是在政治上是有害的,它否定毛泽东,否定毛泽东思想,否定延安整风运动,应当禁止入境。
  
  朱元涛反诘:内地作者在香港出书就可能是在政治上有问题,这恰恰是一种政治上极其有害的假设和推断。退而言之,被告审查此书足足用了三、四个月时间,可见如何判断此书性质,被告一开始也心里没底,胸中无数。而我拥有此书才仅仅几天,只读了一半不到,入境时怎么可能作出否定或肯定的判断?据此将我定为“走私”,这能说是公平公正吗?须知,主观上的故意是构成走私行为的前提。我既无主观故意,也没有“藏匿、伪装、瞒报、伪报”,何来“走私”?
  
  借法庭这个庄严之地,朱元涛向被告和海关总署郑重进言,希望海关对印刷品和音像制品进出境的监管,能和对其他货物进出境的管理一样,随时公布相关目录,并组成各方专家组成的审查委员会,以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也使公民得以避免一不小心就陷入“走私”误区。
  
  他请求法院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且支持他的诉讼请求。
  
  被告方面固守雷池。他们反复重申,根据相关海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出境人员携带的随身物品应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机场海关对此也有公示布告。《红太阳》一书否定毛泽东,否定毛泽东思想,否定延安整风运动,政治上有害,属禁止进境的书籍。原告携其入境而不申报,就是有走私主观故意。海关对其所作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符合法定程序,希望法院依法予以维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6月19日,一审判决揭晓。法院确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出境旅客对其携带的行李物品,有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的义务。海关有权对入境旅客携带的的印刷品作通关查验,,亦有权对通关旅客携带的印刷品是否属于禁止进境物品进行审定。被告首都机场海关在扣留朱元涛携带的《红太阳》一书后,依程序请示海关总署,在得到批复后,对该书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一审判决维持了被告关于没收《红太阳》一书的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无据终被撤销
  
  朱元涛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起上诉。他认为,原审判决没有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实体适用法律正确与否,有悖行政诉讼要旨。原审判决以机场海关请示海关总署并得到批复之由,得出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结论,不仅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而且忘却了海关总署监管司批复仍属行政行为范畴,依法具有可诉性,不能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
  
  他提出,法院应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多方面实体审查。首先要看被处罚人是否有走私的主观故意。其次要看进出境物品包括印刷品全部申报的现实性和合理性如何。我国从2001年起每年进境人次已超2亿。海关相关规定中对“印刷品”的定义是:“系指用机械或照相方法使用锌版、模型或底片,在纸张或常用的其他材料上翻印的内容相同的复制品,以及摄影底片、纸型、绘画、剪贴、手稿、手抄本、复印件等”。按照这一定已进行申报,既不现实也无必要,所以才有了《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限制进出境物品表》;再次,要看将《红太阳》一书定性为“禁止入境的书籍”有无法律依据。首都机场海关对此书封闭式、非专业的定性毫无科学性可言,而且与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根本抵触。
  
  朱元涛说,首都机场海关对《红太阳》一书的定性意见,不仅与海内外学术界的积极评价形成强烈反差,也与此书在国内实际上比较宽松的阅读条件格格不入,例如北大、南大等高等院校和众多文化单位,此书可以不受限制地自由借阅。更值得深思的,是否定者并不为这种政治上的否定提供任何具体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这种做法是不是对人文社会科学院研究的过敏反应和轻蔑态度,是不是与“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准则背道而驰,是不是有失“公开、公平、公正”,是不是对政治文明建设和学术文明建设的伤害?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其中包括获取信息权或者说知情权,当然也包括从阅读中获取与政党及其领袖有关的历史知识的权利。他希望二审法院从宪法的高度审查判断此案,如确有必要,请法院委托权威学术机构对该书性质作出判断,以切实维护公民基本权利。
  
  8月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这次庭审查明的一个重要事实是,就印刷品进出境问题,海关总署从未根据《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及公布禁止进出境物品的名单。仅有的只是一个其内部网站上的禁止进境印刷品目录。首都机场海关决定没收《红太阳》一书时,此书也并未列入该目录。
  
  9月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二审判决。法院认为,海关依法享有对进出关境的货物、物品等实施监管的职权,其中包括对进出境货物和物品的检验及查处的权能。同时,海关在履行上述职权、特别是在查处具体事项中,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正确适用法律,程序合法正当。依照我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走私行为的前提是逃避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规定。就本案而言,上诉人朱元涛携带的《红太阳》一书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管理的范围,是确定其是否构成走私的前提。参照海关总署1991年发布的我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禁止进境:1、攻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诬蔑国家现行政策;诽谤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领导人;煽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颠覆破坏、制造民族分裂;鼓吹‘两个中国’或‘台湾独立’的。2、具体描写性行为或淫秽色情的。3、宣扬迷信或凶杀、暴力的。4、其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该规章第七条同时规定,“个人携带和邮寄禁止进出境的印刷品、音像制品,海关予以没收。”上述规定是海关认定个人携带的印刷品是否属于禁止进境和是否应予没收处罚的依据。但首都机场海关所作的(2002)首关查字0201024《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上诉人朱元涛携带《红太阳》一书属于禁止进境的书籍,并未具体引用该书系我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的哪种情况。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因此,首都机场海关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缺乏对禁止进境事实认定的依据,其做法违背了行政执法“行为有据”的基本原则,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规定应予判决撤销的情形。据此,被上诉人首都机场海关提出维持其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维持首都机场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案件事实不清,应予纠正。
  
  据此,二审判决撤销了原审判决和首都机场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拿着这份终审判决书,胜诉了的朱元涛律师心气平和。他说,他深深地感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的判决给他的感受是;对公民而言,法不禁止即自由;对政府和所有公共权力而言,法无明文则不可为。这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一切为意识形态所作的努力,也都应当服从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除此而外没有第二个标准。现在,他要去取回《红太阳》这本书了。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潇湘晨报》长沙律师写..
·湖南省十大律师事务所排..
·湖南省各级法律援助中心..
·湖南省2008年度年检注册..
·民事调解书的格式、内容..
·2010年湖南律师事务所50..
·《中央电视台》李健律师..
·长沙基层法院法庭管辖范..
·湖南著名企业名录
·年产值计算公式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