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即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30日内,投保人有权终止合同(《保险法》第42条)。
《保险法》规定的投保人的义务有:
①因解除合同支付手续费。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法》第38条)。
②重复保险的通知。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保险法》第40条)。
2.被保险人的义务
《保险法》规定的被保险人的义务有:
①守法防险。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第35条);
②危险增加通知(第36条);
③紧急施救(第41条);
④配合保险人代位求偿(第47条)。
3.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有:
(1)对保险标的的检查、建议权(第35条第2款);
(2)投保人、被保险人违约时的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第35条第3款);
(3)经被保险人同意采取安全预防措施权(第35条第4款);
(4)危险增加而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第36条第1款);
(5)代位赔偿请求权(第44条第1款);
(6)除合同有相反约定外,保险标的部分损失时,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退还相应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