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保险制度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要求和中央军委的有关决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关于“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的规定出台的。
军人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设立专项基金,在军人遇到死亡、伤残、年老、退役等情况时,给予军人及其家属一定经济补偿的特殊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是新形势下军队政策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解决军人后顾之忧,维护军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缓解军费供需矛盾,实现军队社会化保障的有效途径。
军人保险的对象是现役军人和武警部队中的现役人员。
军人保险基金由国家和个人共同负担,保险给付标准参照同职级国家公务员和职工的保险给付水平并体现军人职业特点。
1997年3月,由解放军三总部联合组建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保险办公室在北京成立,标志着我国军人保险制度正式建立。1998年7月,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联合发出通知,向全军印发《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至此,军人保险制度正式启动。1998年7月9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保险委员会成立,中央军委委员、总后勤部部长王克任委员会主任。1998年8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正式施行。这是国家出台《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后率先施行的第一个军人保险险种。即日起,军人因战、因公死亡或者致残,除得到原有抚恤金外,还将得到一笔比抚恤金有较大幅度提高的保险。
我国军人保险的险种设置
根据《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中规定设立的险种,目前已实施了军人伤亡保险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两个险种。军人伤亡保险,主要是针对军人因战、因公伤亡而设置的,保险对象为全体现役军人。军官和士官需要个人按月缴纳一定的保险费。军人伤亡分为9个等级。其中,死亡分烈士和因公牺牲两个等级,伤残分7个等级。伤亡保险主要体现军人职业风险性、牺牲性的特点,使军人因战、因公发生伤亡时,在享受抚恤金的基础上,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以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激励军人安心服役、献身国防。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主要是为了解决军人退出现役后与地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接轨而设置的,保险对象为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和全体士兵。军官和士官每人每月按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国家给予同等数额的补助,逐月计入个人账户。义务兵在退出现役时,给付一定数额的退役医疗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