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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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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开庭审理概说

      (一)开庭审理的概念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二)开庭审理的任务、方式和地点

      开庭审理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审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正确适用法律,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认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都必须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有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两种方式。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二、 开庭审理的程序

      (一)庭审准备

      1.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参加诉讼。

      2.对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张贴,巡回审理的可以在案发地或其他相关的地点张贴。

      3.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4.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核对的顺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核对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所。

      (二)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

      2.出示证据和质证

      (1)证人证言。

      (2)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3)鉴定结论。

      (4)勘验笔录。

      (三)法庭辩论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

      (四)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

      1.合议庭评议

      2.宣告判决

      三、 法庭笔录

      四、 审结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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