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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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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
1、重大的涉外案件。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条专门作出解释,即“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目前这类案件主要有:
(1)海事、海商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
(3)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4)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从当前的情况看,各地一般都是把诉讼标的额大的民事案件作为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具体数额则是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的情况作出规定后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一类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另一类是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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