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转移,是指依据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使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管辖权转移的情形两种:
(一)向上转移
向上转移有两种情况:一是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应当由自己审理时,有权决定把案件调上来自己审理;二是下级人民法院认为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时,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向下转移
上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初步审查后,认为案情简单,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更便于当事人参与诉讼和便于人民法院调查案情,故将管辖权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
(三)区别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虽然都属裁定管辖,但具有本质上的区别。首先是性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案件的管辖权发生移位,而移送管辖移送的仅仅是案件而非管辖权;其次是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变通和微调,是为了使级别管辖有一定的柔性,以更好地适应复杂的案件情况。移送管辖是为了纠正移送法院受理案件的错误,尤其是在地域管辖上的错误,使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得到正确执行;最后是程序不同,管辖权转移包括因上级法院的单方决定而转移和因下级法院报请与上级法院同意双方行为而转移两种情形。移送管辖则仅表现为单方行为,移送管辖作出移送裁定,无需经过受移送法院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