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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移送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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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一规定表明移送管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案件。
2、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案件应当移送,但在下列情况下不得移送:
1、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即使认为本院对移送来的案件并无管辖权,也不得自行将案件送到其他人民法院,而只能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管辖恒定的原则,其管辖权不受行政区域变更、当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变更的影响,因此不得以上述理由移送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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